财务处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5浏览次数:255

闽交院财〔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学校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非税[2011]2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非税〔20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各单位在从事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向付款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学校财务处是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包括票据的购领、发放、检查、核销等,学校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执行本办法,并受财务处监督检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购、印刷票据。

第五条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办法,并报财务处备案;或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有:

(一)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国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适用于学校上缴学费等非税收入时使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款或捐赠物。

(五)医疗收费票据,适用于校医务室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使用。

(六)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七)高等、中专、成人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税务票据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学校各类服务、文化体育、技术贸易、资产租赁等。

第八条  校内自制结算票据有:缴款单和内部结算通知单,主要用于职工退回多余借款、校内各部门之间发生经费划转或结算等业务时使用。以及收款收据,用于学生及教职工餐卡补卡款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取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票据使用情况,负责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负责印制校内结算票据。

第十条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同时根据需要可以从财务处领用校内结算票据,并在本单位核算相应的收入。

第十一条  成人与继续教育部(以下简称继教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财务处申请领取有关票据。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继教部依法依规开具。继教部领取票据时需填写《福建船政交通学院票据领用审批表》(见附件),明确所属票据类型、数量、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财务处办理票据领用,经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后,经办人员方可打开开票端口,分发票据,收费结束应及时入账并定期与经办人员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每月末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同时,领取票据时,经办人员应将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当再次领取时需“缴旧换新”,并在原票据领用审批表上注明票据存根已缴。

第十二条   除继教部外的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收款业务时,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按业务类型开具票据、核算收入。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是票据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全校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管理以及自制票据的印制,现金收支业务人员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

第十四条  财务处领购或印制的票据应当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对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核销等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票据自行使用与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票据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开具财政票据时对收取的款项要有依据,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标准不符、收费内容不实的,应拒绝开票。开具税务发票时需持项目合同原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开票。

第十七条  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作废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票据开具时,经办人应认真核实票据填写信息,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因故退回或换开票据,不得超过开票当月。

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串用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包括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5.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学校受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有关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项目组款未到预开票据时,需持项目合同原件,并按要求填写预开票据审批表(见附件2)后方可办理。同一单位或项目组,前一次预开票据尚未到款的,不再办理下一次预开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预开票据到款后,持到款凭证领取预开票据记账联进行入账和核销。当认定预开票据款项无法到账时,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对方单位索回预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票据用完后,应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年终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办理缴销手续,并于次年办理续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手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按照票据封皮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对于计算机打印的票据存根应当按固定份数和票号的顺序将存根联装订成册,并比照手工开具的票据封皮的内容要求自行制作封皮,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空白票据、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簿应妥善保管。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二十八条 票据灭失的,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税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九条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第三十条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票据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一)有无开票收款不入账。

(二)票据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收据各联开具金额是否相同。

(三)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全额上缴。

(四)票据申领、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管理是否规范。

(五)票据有无丢失、毁损、被盗。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收取的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取得的收入进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应将全部所收款项及时、足额汇至学校规定的银行帐户。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附表1 福建船政交通学院票据领用审批表.docx

      附表2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预开发票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