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学生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和保障机制,使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经费来源于学院学费提取用于资助的经费。

 

第二章  学费减免

第四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全免:

1.父母双亡,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本人无其它资助者;

2.本人患有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

3.家庭遭受重大灾害,受到严重损失者。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4.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5.建档立卡户子女、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子女、学生本人残疾;

6.其他特殊困难者。

(三) 符合国家其他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减免额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原则上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第六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程序

(一)按照每年学院“三金”经费预算批复情况,下达减免计划,减免学费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

(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同时提交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申请材料交至学生管理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面审查申请材料,按计划制定减免方案,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减免学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生活铺张浪费,有酗酒、抽烟、请客、吃喝等挥霍行为者;

(三)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者;

(六)上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列班级后10%;

(七)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庭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袭击等,造成生活、学习困难者;

(三)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无保障;

(四)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困难的突发事件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个学生1000-3000元。

(一)学生因突发事件而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出现暂时困难,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可以给予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

(二)学生因突发事件,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学业费用或生活费用,可以给予临时困难补助2000元。

(三)学生本人重病或者父母亡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业、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可以给予临时困难补助3000元。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将相关申请材料交学生管理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办理发放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系对减免学费和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一经发现,除需全额追回所得资助费用外,并依据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