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闽交院学〔2022〕10号

一、评定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1.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2000元/学年。

2.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1000元/学年。

3.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600元/学年。

三、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5.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等级条件

一等奖学金: 申报者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应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5%,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且《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

二等奖学金: 申报者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应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20%,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5%,且《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

三等奖学金: 申报者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应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30%,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5%,且《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

以上奖学金的评选在规定条件内,按照综合素质考评成绩高低进行评定,条件不足计入下一等次,总量不超过规定比例。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学院奖学金资格

1.上一学年受到校纪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2.上一学年受到两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

3.上一学年必修及限定选修课出现重修或补考的。

四、评定时间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在每年9月份评定,毕业班在每年6月份评定。

五、评定程序

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应以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为基础。

(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审批表》(附件1);

(二)班级推荐。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推荐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经辅导员审核通过。

(三)二级学院审定公示。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审定后的名单在学院公告栏、网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学生申报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材料报备。各二级学院将《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名单汇总表》(附件2)、《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式一份);同时将《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指定。

(五)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并经公示后,报校分管领导签批后,印发表彰文件。

(六)公布表彰。学校于每学年的学生表彰大会上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

(七)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各二级学院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奖学金证书,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到财务处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

(八)材料归档。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将当学年的《《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情况统计表》及时归入资助档案。

(九)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六、注意事项

(一)各二级学院要充分重视学院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定条件进行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数超过评奖比例,则按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三)如学费尚未缴清,获奖者奖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

(四)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

(五)学生奖学金等级条件中所指的奖励或荣誉,一般应为学生本人所获。如为团体荣誉,申报学生必须为该团队核心成员,并由主办单位或二级学院提供证明材料。

(六)各二级学院可在本办法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制定奖学金评定细则。细则制定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