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实现学生宿舍管理的规范化,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增强学生的文明意识、团结意识、自律意识,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所有学生。所称的学生宿舍,是指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安排居住并实施管理的学生居住场所。学生宿舍管理,应坚持学校主导、学生为主体与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管理处、保卫科、后勤管理处、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各系(部)相应成立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及修改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3.对受处理学生有异议的申诉进行复议;

4.评定和奖励“平安之家”、文明宿舍;

5.处理其他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系部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及倡导寝室文化建设;

2.安全、日常卫生、作息等检查、评比,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达标宿舍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3.安排日常、节假日值勤、巡逻;

4.配合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进行宿舍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宿舍管理员的职责是:

1.配合辅导员督促学生搞好内务管理,遵守作息制度、住宿纪律;

2.配合辅导员督促学生安全用电,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3.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对于出入宿舍的可疑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宿舍管理员有权进行盘问和检查;

4.严格执行宿舍楼开、关门的时间规定,对不按作息时间要求进出的学生做好登记工作,有特殊原因的须说明情况;     

5.经常对管辖楼幢巡查,督促学生关好门、窗,预防失窃。发现有损坏公物者要及时处理、上报;

6.负责学生宿舍公物的报修工作。

7.加强与入住宿舍辅导员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学生动态信息,共同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服从住宿安排,按具体指定房间住宿,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学校可以对住未满的宿舍重新安排,学生应服从调整。

第八条 学生毕业、休学或中途退学应按规定办理财产清点,交还钥匙等退宿手续。

第九条 要保持学生宿舍卫生清洁并确保安全。

第十条 未经准许不得自行调换、转让床位,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一条 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人员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后有权进入宿舍检查,学生不得借故拒绝。对无故拒不开门、态度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来访,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进入异性宿舍楼需经宿管人员同意登记方能进入,为了不影响他人,不要逗留太长时间。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制订的作息时间,2330以后归宿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主动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

 

第四章 学生宿舍水电及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忘带钥匙或门打不开时,要及时与宿舍管理人员联系,严禁撬锁、砸门、踢门,不得自行调换门锁。

第十六条 爱惜学生宿舍楼内的家具、设施、设备。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由宿管人员报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照价赔偿,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宿舍学生共同赔偿。

第十七条 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热棒、功率在5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私拉电源线。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水电按规定指标使用,学生应自觉节约水电,如超额应交付超额的水电费,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共同负担。

 

第五章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管制刀具、枪支及有毒物品,违者依据法律及学校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严禁在阳台上或窗台上放置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脏水等。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意外事故,严禁攀爬阳台、门窗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行为,禁止在走廊、阳台护栏上站立、行走、坐卧等。

第二十二条 携带贵重物品、大件物品进出宿舍区者,应自觉接受门卫或宿舍管理员的检查和登记,门卫或宿舍管理员有权阻止、暂扣可疑物品。宿舍内发现闲杂人员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并通知系(部)前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寝室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系(部),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打麻将和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严禁吸毒、贩毒、酗酒打闹;严禁传阅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张贴黄色及违法图片、标语、标志。

 

第六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系部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十六条 学校、系部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生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准在寝室内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不得用易燃物品做灯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宠物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应保持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在学生宿舍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学生宿舍区域消防器材的配备与更换,确保学生宿舍防火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宿舍管理员要做好公共部位的每日消防巡查。学生要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各系(部)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学生应自觉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遵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消防安全管理,接受消防安全检查,遵守学院用火用电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完善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实施违章行为通报制。由保卫科和学生管理处联合实施,督促违章单位及时整改,并将违章行为及处罚情况纳入学院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第七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室内楼道走廊、盥洗室、厕所等公共卫生,不得向便池内抛弃杂物,不得乱扔纸屑、果皮和随地吐痰,禁止乱倒垃圾。

第三十三条 寝室卫生实行舍长负责制,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由舍长组织本室人员轮流值日,每日打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室内清洁,无蛛网,无积灰。

第三十四条 个人物品应放置整齐,坚持每天叠被,整理床铺。不准乱涂乱画。

 

第八章 学生宿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辅导员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和政治优势,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宿舍。

第三十六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应结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特点,密切与学生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指导和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生宿舍区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要进一步落实党团组织进宿舍。把学生在宿舍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培养推荐入党、优秀学生评先评优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作为德育考核、行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章 开展学生宿舍“平安之家” 创建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为更好地发挥广大学生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把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学校开展“平安之家”创建活动。

第三十九条 检查评比时间与目标:每周三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评比,要求全校100%学生宿舍安全必须达标,不少于15%学生宿舍达到优秀。达标学生宿舍评比得分在80分以上,优秀学生宿舍评比得分在95分以上。每月进行综合评定,平均分达95分的学生宿舍确定为本月“平安之家”。

第四十条 评分细则

一.寝室

1. 地面清洁,无杂物、污渍、积水(5分)

2. 室内各种家俱、窗户、窗台干净(8分)

3. 墙体无尘迹、乱写乱画等(3分)

4. 桌面上下物品摆放整齐、椅子摆放整齐(5分)

5. 床面、被子叠放统一、干净(3分)

二.阳台及洗漱池

1. 阳台的地面、栏杆清洁、无堆放杂物(3分)

2. 洗漱池周围干净、物品摆放整齐(3分)

3. 玻璃门清洁干净(3分)

三.卫生间及浴室

1. 浴室地面清洁、瓷砖墙面清洁干净(3分)

2. 卫生间内无异味(3分)

3. 蹲位及周围清洁无杂物(3分)

四.安全方面

1.室内使用电热棒等违章高功率电器(扣20分)

2.床上排放台式电脑(每台扣10分)

3.电线绕铁架床(每条线扣10分)

4.人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5分)

5.地面有烟头(每个烟头扣1分)

6.熟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内容,懂得灭火器使用(10分)

7.出现安全事故的,(安全方面得分为0,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一学年内被评为“平安之家”达5次以上的宿舍,可参评学校“文明宿舍”。各系部推荐比例不超过本系公寓(宿舍)总数的8%,评比时间为每年6月。系部应结合宿舍日常表现情况推荐“文明宿舍”,由学生管理处牵头,组成检查评比小组进行审核和公示,并予以表彰。表彰比例不超过学校公寓(宿舍)总数的6%。

第四十二条 奖惩

1.每月被评为“平安之家”宿舍的,按学期累计发给奖励,每季度发放一次,一学期按二次发放:宿舍成员每次按10/人发放,连续两次发给25/人,连续三次发给40/人,连续四次发给60/人,连续五次发给80/人。

    2.对评选上“文明宿舍”的舍员发给50/人。

3.未达标学生宿舍成员在评先评优、推荐入党、各类奖学金、贫困认定等项目中实行安全一票否决。该宿舍学生如能深刻认识错误,努力纠正过失,在随后的创建“平安之家”活动中,连续二个月宿舍评比得分在95分以上的,可以申请恢复各项参评资格,但受处分者除外。未达标学生宿舍责任辅导员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工作细则》规定扣发月量化考核津贴。

4.学生宿舍多次被评为不达标,视其情况宿舍成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宿舍管理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散漫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所在楼幢在一年内,无任何事故的,给予适当奖励;宿舍管理员所在的楼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给予扣发工资直至辞退的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颁布的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