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典型案例


1.房产类

马某某:(某省直机关副处长)

具体情形:

2017年9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机关人事处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本人名下1套房产,面积92.57平方米。

认定过程:

机关人事处要求其就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说明。本人作出书面说明:2016年10月,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因发现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与图纸中的面积不一致,就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要求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填报时,因认为还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议中,所以未填报,造成瞒报。

处理结果:

机关人事处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未报告的1套房产,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即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隐瞒不报行为。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诫勉处理,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2.房产类

史某某:(某省直机关处长)

具体情形:

2017年7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省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本人名下1套房产,面积147.67㎡。

认定过程:

省委组织部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函询。本人作出书面说明:1996年部队转业时,正值省军转办建住宅,由于当时购买力有限,便介绍其朋友购买,之后未参与购房事宜,房屋付款人、居住人都是其朋友。接到函询通知书后,经询问朋友才知当时朋友购买了2套房产,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套登记在朋友名下,由于不知情导致未报告。

处理结果:

省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由于该同志未能提供该套房产与自己无关的有力证明,依据两项法规精神,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决定给予诫勉处理,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3.房产类

聂某某:(某中央企业部门负责人)

具体情形:

2017年4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本人名下1套房产,面积172.42平方米。

认定过程: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函询。本人作出书面说明:该套房产因长期由儿子使用,导致遗忘,故未作填报。

处理结果: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依据两项法规精神,认为该同志未报告房产情况事实清楚,属于隐瞒不报行为,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4.股票基金保险类

李某:(某街道副处级干部)

2017年9月,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区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少报告配偶持有基金的情况,少报金额52万元。

区委组织部要求其就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说明。本人作出书面说明:配偶在光大证券开通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为提高收益在手机APP上开通了光大证券现金宝业务,由证券公司自动将账户资金余额结转为货币基金,填报时未认真学习政策造成漏报。

处理结果:

区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虽然该基金是由证券公司将客户账户余额自动结转的,但需要客户主动在手机APP上勾选相关选项,授权给证券公司。同时,在年初集中报告培训时,区委组织部曾就这一常见漏报问题作了重点强调。依据两项法规精神,认定李某少报告配偶持有基金的情况属于漏报情节较重,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5.股票基金保险类

陈某:(某中央企业总部处长)

2017年6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少报告本人持有的15支投资型保险共14.8万元,少报告配偶持有的10支投资型保险共169万元,两项合计183.8万元。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函询。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少报告本人和配偶所持投资型保险,主要是对填报政策不熟悉,填报个人事项时不严谨不细致、疏忽大意造成的。

处理结果: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不重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未按照规定认真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漏报情节较重,依据两项法规精神,给予其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处理,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6.投资企业类

邹某某:(某区政府办副调研员)

具体情形:

2017年9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区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女婿投资1家企业的问题。

认定过程:

区委组织部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函询。本人作出书面说明: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比例60%。实际上是亲家用女婿身份证注册并投资运营的,因自己不知情且未向女婿认真核实,导致未作报告。

处理结果:

区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不严肃认真按照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未报告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属于隐瞒不报行为,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其诫勉处理,并责令作出检查,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7.投资企业类

李某某:(某市直单位正科级干部)

具体情形:

2017年6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市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少报告配偶投资1家企业的出资额135.5万元。

认定过程:

市委组织部要求其就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说明。本人作出书面说明:配偶投资该家公司实际出资140.5万元,自己填报出资5万元,少报告135.5万元,是因为填报时与配偶沟通不到位所致。

处理结果:

市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不严肃认真按照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属于漏报情节较重,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其诫勉处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

 

8.投资企业类

王某某(某中央国家机关副处长)

具体情形:

2017年4月拟由副处长提任处长,查核发现未报告儿子、儿媳投资3家公司共计出资540万元的情况。

认定过程:

机关人事司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函询。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其儿子已经39岁,对儿子家庭财产情况从不过问,填报时也未作沟通,所以未填报。

处理结果:

机关人事司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思想不重视,未报告儿子、儿媳经商办企业情况属于隐瞒不报行为,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处理,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9.投资企业类

周某某(某中央国家机关副调研员)

具体情形:

2017年7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机关人事司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儿子投资1家企业、个人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30%问题。

认定过程:

机关人事司部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要求进行说明。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未报告的主要原因是其儿子认为该企业自己并未实际出资,且不属于自己投资的公司,故未告知,所以没有填报。

处理结果:

机关人事司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一再强调领导干部要与家人进行沟通核实,并作出了承诺,该说明理由不能成立,属于隐瞒不报行为,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其诫勉处理,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10.移居出国境类

刘某:(某省属高校系主任)

具体情形:

2017年5月,作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省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查核,发现仅报告女儿在荷兰工作情况,但未报告女儿获得荷兰永久居留资格。

认定过程:

省委组织部就其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函询。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其女儿2009年自费去荷兰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后于2016年8月就职于荷兰某公司。其女儿出国多年,曾说可以申请荷兰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但肯定不会申请。故自己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未作填报。接到函询通知书后,其专门与女儿进行核实,女儿提供了在荷兰的签证,类型为TYPEⅡ(荷兰永居),明确标注有“regulier onbepaalde tijd”(含义为无限期定期居留证)。

处理结果:

省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未严肃认真执行报告规定,未如实报告女儿获得荷兰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况,依据两项法规精神,认定其属于隐瞒不报行为,决定给予诫勉处理,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11.综合其他类

李某:(某省直机关副巡视员)

具体情形:

2017年8月,作为拟进一步使用人选考察对象,省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配偶在1家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况;未报告配偶持有的2支投资型保险,累计金额16万元。

认定过程:

省委组织部要求其就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说明。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未报告配偶在1家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及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系自己与家人沟通不畅所致。

处理结果:

省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不严肃认真按照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未报告配偶投资型保险情况构成隐瞒不报,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诫勉处理,中止选拔任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