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土木工程学院行政公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1678

      为规范土木工程学院行政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的使用行为(以下简称“用印”),加强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公章指定专人保管。公章由土木工程学院(下以下简称“学院”)办公室主任保管,不得随意放置。非经土木工程学院院长(下以下简称“院长”)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章仅限在办公室内使用,不得将印章私自携带到其他地方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外出的,须经院长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公章安全,并应在用印记录中注明。

3、用印登记制度。学院制定“土木工程学院行政公章使用登记簿”,所有用印均须登记后方可用印。用印登记记录应长期保存,以备查阅。用印登记的主要信息包括:用印日期、用印文件(或各类资料,以下统称“文件”)的名称或事项摘要(涉及个人的事务须载明主要当事者姓名)、每一种文件的份数、经办人(公事)或申请人(个人事务)。上述信息不全的文件,不得用印。

4、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5、用印审批:原则上由院长审批。但符合以下第68条规定的,可根据所涉事务的性质,由学院相关领导审批。

6、凡用印文件的性质属于教学常规事务,且该文件的最终去向仅限于校内时,经院长授权,可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用印。

7、凡用印文件的性质属于学生工作的常规事务,且该文件的最终去向仅限于校内时,经院长同意,可由学院书记或副书记批准用印。

8、涉及经费开支、经费预算、经济合同的任何文件,涉及人员(师生)奖惩、评价、鉴定、遴选的任何文件,虽未涉及经费开支、经费预算、经济合同及人员奖惩、评价、鉴定、遴选但最终去向是校外其他单位的文件,均由院长批准用印。此类文件如为急件,且院长外出时,学院相关分管领导在对该文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在向院长报告(通报)拟用印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信息,并经院长同意后可批准用印;但公章保管人在此类用印之前,应与院长取得联系以确认文件的关键信息。

9、学生的各种申请、成绩单、介绍信、个人证明、证卡等用印,必须由带班辅导员审核签字,登记学生的班级、姓名及相关信息后用印。关于学生事务的用印,经办人只能是带班辅导员或班主任(或能够证明用印材料信息真实性的其他相关教师)而不是学生。

10、需批量集中处理的学生工作事务材料的用印,必须由辅导员登记信息,由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后用印。原则上此类用印,仍须由公章保管人亲自用印,确有需要时,可由辅导员负责用印,但只能在公章保管人的办公室内用印。

11、在为教职工开具个人证明时,如所证明的信息是显而易见的客观信息(指无须经学院或学院领导批准即可成立的“信息”),公章保管人可以在其登记后直接用印,但在登记时应载明所证明信息的主要内容。此类用印,批准人登记为公章保管人本人。

12、凡根据第8条的规定,经学院副院长学院书记或由学院书记指定副书记批准用印的,应在登记簿上注明。

13凡拟用印的文件上,已经院长批准并在文件上签署的,公章保管人可以在登记后直接用印,但应在登记簿上注明“该文件已经院长签署”。

14、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并严格按本规定使用公章,用印前应认真核对文件的主要信息、用印登记的信息,确保二者一致;用印时必须亲自盖印,不得将公章交由他人自行盖印。公章保管人如违规用印,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土木工程学院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