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违规使用“零容忍”!典型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三)

发布时间:2026-08-27浏览次数:19

通过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劳务关系等方式冒领劳务费或违规发放咨询费

案例1:重复列支、多头报销同一笔费用。

案情:某高校课题组负责人张某,将同一笔设备运输费票据,分别在横向课题经费、纵向基金项目经费中两次报销,重复套取经费3.2万元,用于课题组日常聚餐福利。

警示:严禁使用同一原始票据在多个科研项目中重复报销、拆分报销;票据对应的支出必须真实唯一,经费报销需留存完整凭证链,做到账实相符。

案例2: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某高校教师。

案情: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警示:不得通过以学生名义申领津贴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将经费用于支付与科研无关的礼品、烟酒、参观消费等违规开支。

案例3:违规向非专业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案情:部分课题组随意扩大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将在校学生、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未参与项目咨询的人员统一列为咨询专家,违规发放咨询费用套取科研经费。

警示:专家咨询费仅限为项目提供专业咨询、评审服务的外部合规专家发放,严禁向学生、本单位在编人员违规列支。严格规范发放范围与标准,杜绝借咨询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套取经费。

案例4: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案情: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案例5:无依据超标发放专家咨询费用。

案情:某科研院所项目组发放专家咨询费时,远超国家及单位规定的薪资标准,且无咨询会议记录、无专家签到、无评审佐证材料,仅凭名单随意列支高额咨询费用。

警示:专家咨询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做到有据可查、真实发生。严禁超标准、无凭证、无实质服务发放咨询费用,不合规支出一律追缴,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案例6:跨项目随意调剂工时、违规分摊劳务费。

案情:科研人员同时参与多个项目时,无实际工作依据,随意调剂个人工时,在经费充足项目多分摊劳务费、经费不足项目少列支,人为操纵项目经费支出。

警示:多项目参与人员的工时统计、劳务费分摊必须真实据实、有据可查。严禁无依据跨项目调剂工时、随意分摊劳务费用,确保各项目经费支出真实合规。

案例7: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

案情:某单位实验室科研助理在课题负责人授意下,通过虚报学生助研津贴的方式,协助课题负责人套取科研经费8万余元用于实验室不能报销的开支。同时该科研助理还长期负责套取经费的支取、记账工作。该科研助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课题负责人另案处理。

警示:不得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切勿因顾及情面或怀有侥幸心理而盲目附和,即使是在他人授意下参与,也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面临法律后果。

案例8: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情: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编辑:徐雪佳

审核:林  立

复核: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