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虚构交易方式直接套取科研经费
防范措施:使用学校标准合同模板,新修订的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要求1.二级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对项目专业相关性、项目可行性、预算合理性、子项目设立(若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法务前置审查;2.要求外协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资质、费用及用途。3要求二级单位应在内部主动公开经费执行情况,接受监督。4.研究过程记录自存备查。5.所有科研相关经费收支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办理,劳务费实名制发放到银行卡。
案例1: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案情: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2:签订虚假横向空合同,变相走账套现。
案情:部分高校与企业签订横向技术合作合同,合同无明确研发任务、无技术指标、无验收标准,无实质科研服务开展,仅通过开票走账方式转移、套取科研经费。
警示:所有横向科研合作合同必须内容真实、任务明确、权责清晰、可验收核查。严禁签订无实质内容的虚假合作合同、借科研名义走账套现,坚决杜绝体外循环违规行为。
案例3: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案情: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警示: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4: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案情: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5:利用关联公司虚构交易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案情:浙江某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警示: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案例6:虚开发票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案情: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其名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该课题负责人被给予记过处分。
警示:不得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经费均属公款,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横向经费,行使公权力,属于公职人员,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7:外协经费“体外循环”,委托无资质公司虚构交易承接项目。
案情:某高校教授李某,在国家重点专项执行过程中,未履行公开遴选程序,将200余万元外协经费委托给无科研服务资质、无实际办公场所的关联企业,该企业仅开具发票不开展实质研发,经费最终回流至李某个人账户。
警示:外协单位遴选必须执行公开比价、资质审核流程,严禁向关联企业、空壳公司违规拨付外协经费;外协服务必须真实开展,杜绝“只开票、不干活”的经费体外循环。
案例8:委托无资质机构列支虚假测试检测费,虚假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案情:部分课题组将实验测试、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业务,委托无设备、无人员、无资质的空壳机构开展,无实质检测服务,通过虚假测试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回流自用。
警示:科研外协测试、检测、分析业务必须委托具备正规资质、实操能力的合规机构。严禁与空壳机构、关联企业合作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坚决整治虚假外协行为。
案例9:借用学生、职工账户代收科研外协回款。
案情:某科研院所课题组,为规避单位经费监管,要求项目合作方将部分技术服务回款转入课题组研究生、在职职工的私人银行卡,再由个人取现用于项目"灰色支出",累计涉及金额45万元。
警示:所有科研相关经费收支,必须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办理,严禁使用个人账户代收代付经费;借用他人账户规避监管,将被认定为违规套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徐雪佳
审核:林 立
复核:唐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