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伍小明来源:对外交流中心发布时间:2022-06-27 02:47:37浏览次数:11


为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不断推进学院国际化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项目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学院国际化进程。

第三条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要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我院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按程序及学术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六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证书或者外国学历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项目要对合作伙伴的资质进行认定。合作办学的国(境)外合作伙伴应具备教育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外方办学资质证明需由对方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并经公证机构公证,或由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教育处对其办学层次和资质出具相关证明。在选择国(境)外合作对象时,要了解其相关背景,提高警惕,防止国(境)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第八条学院组建由院领导、对外交流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项目小组,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项目正式谈判,商谈项目合作协议具体条款。

第九条项目合作协议的立项、审签,应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应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由对外交流中心牵头组织相关材料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审批。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项目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对外交流中心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办学情况,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应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发展规划及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事宜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对外交流中心与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办二级学院互相配合支持,共同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

对外交流中心:负责项目和外教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并参与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整理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负责项目设立前和设立后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联络;接受上级教育管理部门领导,加强项目沟通联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项目合作协议,审核外教的任职条件及每学期外方课程的开设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帮助与协调项目学生办理出境手续。

教务处:归口管理项目和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项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计划等教学文件;会同对外交流中心做好项目年度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和教学安排;负责组织开展项目中外教学交流,引进和推广优质教育资源;负责项目教材订制的审批,加强项目教学常规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教学各环节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教学质量;负责项目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负责将项目教学纳入学院常规的教学督导,按学院规定进行教学督导检查,开展项目教学质量监控。

项目承办二级学院:负责项目和专业课程外教的教学业务日常管理、学生日常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项目合作协议,制定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开展中外教学交流,引进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与教育资源;建立符合项目要求的师资队伍,负责外方引进课程和教材的审核;开展外教教学质量的二级学院常规检查,及时掌握外教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动态,并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反馈,依据实际情况做好教学调整;负责日常教学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

通识学院:按照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负责项目英语课程及语言类外教的教学业务日常管理。做好项目英语教学的日常常规教学检查和监督,掌握教学情况与学生学习动态,开展教学交流,做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推广。

财务处:负责项目收费的审核与审批手续;负责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负责按期收缴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按项目合作协议支付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费用。

人事处:负责与省教育厅、省外专局、省外事办等部门联系,办理外教入境教学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项目招生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禁虚假承诺。项目招生宣传材料中应载明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涉及外方的文字、图片等,须得到外方的认可。对外交流中心、教务处应对项目招生宣传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项目的收费内容和标准,由财务处报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项目收费执行非营利性原则,项目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学院应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备先进性,内容不得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外交流中心应及时将项目外方课程、教材清单及说明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外教聘请应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项目合作协议规定。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外教聘用手续,并会同人事处做好外教入境教学等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对外交流中心应加强与外教的沟通联系,要求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尊重中国人的风俗习惯,注重人身安全,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传播宗教和提出任何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对外交流中心做好外教与二级学院双向意见的沟通交流,并牵头组织商讨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项目承办二级学院、教务处、对外交流中心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项目教学的管理、协调与监督;要组织开展对外方课程的教学质量监控,对外教的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进行教学评估,并提出整改要求,保证外方开设课程的质量;应加强与外教在教育教学方面的沟通,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交流,不断提升项目教师水平和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九条项目承办二级学院、教务处、对外交流中心等部门应及时掌握学生学习动态,了解学生对外教课程的教学质量、教学态度等的反馈,以及学生对项目的想法与期望,并不断对项目进行调整与改进。

第二十条对外交流中心应通过网络等渠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外交流中心应根据审批机关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并提交办学报告等文件材料,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办学质量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院与港澳台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对外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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