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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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4-10-24   动态浏览次数:10


中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三重一大”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暑、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建工作年度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学生工作和学生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通过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10.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舆情、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要信访的处理和矛盾纠纷的化解;

11.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12.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13.研究党内表彰、党费使用管理等重要事项;

14.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举措)和重要制度、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国家或省厅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5.校级及校级以上的评先评优评审活动,以及需提请党委会研究的校级以上的竞赛、考试等。

6.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7.对外经济合作和投资等;

8.发起成立社会组织,设立下属单位(含企业)等;

9.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专业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院发展的资金调配、使用等重要事项。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和已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超预算20%以上的调整预算;

3.学院对外10万元以上捐赠、赞助,学院受赠50万元以上的资金及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4. 100万以上的投(融)资担保、银行贷款、单位借款;

5.学院主办的30万以上的大型活动和会议的经费预算及三公经费;

6.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购置、置换、租赁、转让等;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租赁、转让和报废等;总额3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修缮项目、重大建设项目;

7.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副科级及其以上人员主动请辞;

3.学院管理干部的任免与调整,后备干部的推荐;

4.干部的组织处理、问责和纪律处分;

5.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6.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工作人员的补充、调岗,高级职称及其以上人员主动请辞;

2.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等委员会及各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3.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4.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5.出国(境)组团及公派出国人员的安排;

6.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

2.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

3.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说题。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展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发放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人员应真实、完整、准确记录会议内容,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及时撰写、印发会议纪要做好决议事项的督办、催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