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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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2-10-27   动态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专题会议的议事决策作用,加强会议管理,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题会议是根据分工和授权,由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党务、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专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基础上形成决定。情况复杂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形成倾向性意见,按权限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或经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形成决定。专题会议应充分体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专题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事项;

(三)对有关单位、部门提请研究并作出决定的具体事项;

(四)协调处理需要多个单位、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

(五)对拟提请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倾向性意见;

(六)其他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专题会议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提请召开,或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召开。对需要多个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分管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就议题内容进行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第六条 凡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内容包括:议题内容、讨论研究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对于涉及多单位的议题,牵头召集单位须应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条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具体参会人员。参加专题会议的单位原则上要求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须委托本单位其他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参会,参会人员在专题会议上的发言代表单位意见。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正式开始前将参会人员情况报请会议主持人知悉并同意。

第八条 专题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九条 专题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先由牵头召集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汇总与会成员意见后,形成决定或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专题会议讨论议题时,根据会议研究需要,经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同意,可请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的,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形成的倾向性意见和决定,需按照职责、依据授权进行传达。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凡属分管校领导自身职权范围内能够协调处理,或由部门之间相互协商解决的具体事项,一般不提交专题会议研究。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形成的倾向性意见,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会后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需要提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一步研究决策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将议题报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专题会议明确的必须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进展情况和完成结果及时向相关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对专题会议决策的落实,由牵头召集部门负责督办,参照校务会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议定事项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新问题,直接影响到专题会议倾向性意见和决定时,应由所涉及的主要责任单位向分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及时汇报,或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记载和传达。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草拟,报参加会议的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印发,同时抄送全体校领导。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部门、二级学校提请召开的专题会议,由提请单位牵头承办;涉及全局的议题或不便由某一个单位提出的议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并负责承办。承办单位负责会议的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准备相关会议设备和文字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草拟与会签、材料归档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