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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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陈娇龙  发布时间:2012-05-10   动态浏览次数:842
 闽交院办〔2012〕57号
 
为使学院党政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闽政办〔2012〕131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收文
1、凡收到的公文,由学院机要科统一签收、登记、办理,呈送主管领导批阅后,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部门办理。属于秘密级以上的公文,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2、各部门对来往文件要有专人负责,进行签收、登记、编号并妥善保管。
二、办文
1、由学院办公室送交各处室办理的公文,各处室收到后应及时办理,紧急文件要随到随办,学院办公室要及时检查、督促和催办,切实做到防止漏办和延误。办理完毕,学院办公室应填写完成情况和日期。
2、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公文,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各处室提出的处理意见,均应有处室负责人审阅签名。
3、加快办文速度,承办文件时,应尽量先商量,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以缩短会稿时间。各处室之间会稿,由各处室自行办理。
三、发文
(一)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3、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单位间工作联系;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全院工作计划、总结、任免干部;颁发、修改、废止学院规章制度;奖惩决定;重大问题的通报等,均以学院名义正式行文。
3、向上级行文,一般是向上级组织行文,不用领导个人名义行文。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抄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5、“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公文处理
1、学院公文,根据其内容,由主管部门拟稿并经处室负责人核稿后,行政类、党群类公文分别由学院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根据以下原则审核。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4)是否跟以往的文件一致,有否重复发文。
(5)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6)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2、各处室起草的公文,若需要处室会签,由拟文处室负责办理。
3、学院发文(文件、函、便函、情况简报),均须通过电子OA办公网络行文,由拟稿人按照公文规范行文,包括标题、文种、主抄送单位、附件。
4、各处室草拟文稿时,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文句精练,条理清楚,行文准确,篇幅简短,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提高文件的质量。各处室负责人对学院的文稿要严格把关。
5、凡已向全院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会议文件一般不重发,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
6、经审核后的公文,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呈送院党政领导签发。经签发的公文,不得改动,如需删改,须经签发人同意。
7、发出的公文和归档的公文要加盖公章。
(三)公文归档及保管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2、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凡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按文件的规定及时送交学院办公室机要科登记保管。上级机关直接寄给学院业务部门的文件,应到学院办公室机要科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