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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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12-01-31   动态浏览次数:766
闽交院办〔2012〕51号
 
为加强对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现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印章的管理
学院印章、钢印、法人名章,由院长委托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和用印。印鉴管理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后,将印鉴存入保险柜或安全可靠的地方。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二、印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学院印章的公文,须经院领导签批后用印,特殊情况下由院领导授权院长办公室主任代行签批后用印。
2.禁止在空白报表、证件、奖状、合同、协议、介绍信等空白纸张上用印。
3.法人名章用于法人签名、法人委托书、科技项目申报、对相关材料签署意见等,凡需要加盖法人名章的,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本人同意。
4.各部门印章只能在院内照章处理一些日常具体事物、函复群众来信,同有关部门就某项具体工作征求意见、洽商问题等。各部门不得使用部门公章对外正式行文。
5.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慎重用印,对不符合办文规程,文稿有明显差错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应立即指出,等更正后方可用印,否则有权拒绝用印。
三、用印使用审批规定
(一) 公文类
    1.学校行政公文:凭行政公文签发单上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2.以学校名义报出的非公文形式的报告、信函、汇报材料等:凭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的签字用印。
(二) 介绍信
学校行政介绍信:师生员工与校外单位联系工作或外出开会、参观学习等,凭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用印;各部门负责人出差,凭分管领导的签字用印。
   (三) 科研项目、经费(含基金)、奖励申请表,技术咨询鉴定材料
凭科技处按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意见盖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奖材料需分管领导的签字用院印和院长名章。申报外单位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等用印由科技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以学校名义签字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担保书
以学院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涉及经济方面需填写经济合同审批表)等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须经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后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用印。其中院长的授权委托书需院长本人签字。
(五)各类统计报表
凭填报人,统计项目主管、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签字用印。
(六)各类证书、证件、聘书、证明、奖状。
1.教职工工作证:开列办证人员名单,凭人事处部门负责人签字用印。
2.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凭人事处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用印。   
3.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凭学校行政公文公布的名单用钢印、院印和院长名章。  
4.教职工社会任职推荐表:凭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用印。
5.学生证:开列办证人员名单,按全日制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凭各系部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用印。
6.学生毕业、结业、肆业证书:开列办证人员名单,按全日制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分别凭教务处和继续教育部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与院长的签字用钢印、院印和院长名章。
7.教职工、学生的身份、职称、职务、出生日期、籍贯等以及简历、学历等证明和出国有关证明材料,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继续教育部等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领导签字后用印。教工的住院证明和收入证明凭人事处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用印。  
8.校级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工作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荣誉称号的证书或奖状:凭学院行政公文公布的名单用印。各单位部门及团体名义组织的各类评奖,学院不予用印。
(七)其它
1.向银行取提款(含外汇)、贷款、转账的通知书或证明: 凭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签字用印。
2.教职工、学生申请出境留学、探亲、旅游、定居凭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或院长的签字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