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5-10-20   浏览次数:10

中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学院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党〔2017〕21号)、《关于推进福建省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闽教纪〔2013〕2号)等有关规定,推进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下发本通知。

一、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系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发展、校园建设、教学科研与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重大调整;

3.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举措)和重要制度、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制度的制定及调整;

5.机构编制、岗位职数的设置和调整;

6.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7.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舆情、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要信访的处理和矛盾纠纷的化解;

8.对外经济合作和投资等;

9.校级及校级以上的评先评优评审活动,以及需提请党委会研究的校级以上的竞赛、考试等;

10.发起成立社会组织,设立下属单位(含企业)等;

11.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科及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2.其他党委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学院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变动事项。主要包括:

1.工作人员的补充、调岗和副科级、高级职称及其以上人员主动请辞;

2.学院管理干部的任免与调整,后备干部的推荐;

3.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4.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

5.干部的组织处理、问责和纪律处分;

6.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7.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等委员会及各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8.其他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总额50万元以上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购置、置换、租赁、转让等;

2.总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租赁、转让和报废等;

3.总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修缮项目、基建项目;

4.出国(境)组团及公派出国人员的安排;

5.其它需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2.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

3.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4.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5.已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超预算20%以上的调整预算;

6.100万以上的投(融)资担保、银行贷款、单位借款;

7.学院主办的30万以上的大型活动和会议的经费预算及三公经费;

8.学院对外10万元以上捐赠、赞助;学院受赠50万元以上的资金及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9.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程序

(一)酝酿及征求意见。拟列入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项,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政策法律、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咨询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

(二)党委会议集体决策。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经集中讨论后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表决和决定等情况应详实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需经本单位教(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还应履行相应程序。

(三)公示公开。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应通过向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通报、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公告栏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决策实施。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人员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责任追究

(一)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党纪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未向院党委或院行政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院党委或院行政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五、监督检查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三)院工会依照《工会法》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监督。

(五)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学院应主动接受上级巡视机构的专项监督。

(六)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六、附则

(一)依据本决策制度内容,重大事项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二)本决策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学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决策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