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3-02-23   浏览次数:10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推动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科技处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其他部门依照各自业务职责协同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科技处: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二)财务处:负责审核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申请,参与制定非学历教育项目结算分配政策,负责对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实施核算与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校内教职员工劳务费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绩效工资归口管理,协同财务处、科技处合理安排非学历教育工作绩效经费。

(四)教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所需的教室、机房、实验(训)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资源的调配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非学历教育活动人员校内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六)安全保卫处:负责协调非学历教育活动人员出入校管理、停车等安保工作。

(七)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境外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八)数据中心:负责协调非学历教育活动人员使用校园网资源,做好相关管理系统建设运维的技术保障工作。

(九)图书馆:负责协调非学历教育活动人员使用校内图书馆资源。

(十)纪检、审计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防范腐败风险。

第五条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指校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各学院,培训学院、武夷新区职教园等单位,以下统称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非学历教育工作负全责;

(二)负责选聘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精湛的专家、老师授课,确保高质量开展教学活动,同时对授课内容严格把关;

(三)负责建立稳定的非学历教育管理队伍,精心设计教学环节,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四)负责具体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申报、管理与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五)其他非学历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立项与招生

第七条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向科技处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未经科技处批准,办学部门不得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审批内容包括实施方案、开班通知、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收支预算、项目委托协议(合同)或函件等,有合作办学情况的还需提交合作方资质材料及合作办学协议。除特殊情况外,科技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学部门。

(一)审批通过的,除保密情形外,科技处应当按照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非学历项目名称、举办部门、项目时间、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审批未通过的,科技处应当给出明确的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八条办学部门应严格遵循“一班一报”原则,不得一次审批重复开班。如涉及多个班次的系列培训,需在报审材料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凡未完成审批以及公示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均不得举办。

第十条 学校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办学部门提交至科技处审核的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凡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科技处均不得批准立项。

凡面向社会招生的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称的非委托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科技处均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凡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的项目,科技处均不得批准。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办学部门及科技处均须对校外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办学部门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二条 科技处须严格审查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合同,重点加强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审核。

对于合作办学项目合同,须严格坚持学校主体办学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项目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凡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四章 教学与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办学部门须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办学部门应组织学员对非学历教育项目及其课程质量进行评价,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评价结果及时报科技处。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办学部门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

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加强教学资源建设,鼓励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五条 办学部门应当在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且完成考核后,将考核通过的学员名单报送科技处,经核准后予以发放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实行“一班一办”,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须加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由科技处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并由办学部门发放登记。办学部门自制的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办学部门举办的颁发行业主管部门印制证书的办学项目,结业学员名册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七条非学历教育的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费用一律列入项目成本,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部门不设独立财务,办学收入应通过对公银行转账或学校校园统一支付平台方式转入学校指定账户。全部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办学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校不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办学部门凭审批表办理财务入账,未经审批的项目,财务处不予办理资金入账及分配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原则上不予退费,因特殊原因需退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后送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分配及使用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学部门应在非学历教育项目实施完毕1个月内到财务处完成结算手续。因特殊因素未能实施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提交书面说明,若产生相关费用由办学部门社会服务创收专帐经费列支。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办学部门须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应选派有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和班主任,明确职责。应选聘、培育优秀师资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所聘请的任课教师,须具备相应等级的教师资格或其它专业资质。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训)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协同办学部门,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校内教室、机房、会议场所等出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学历教育活动,属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科技处对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管,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年度备案。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学校纪检、审计、财务、教师管理等部门的日常工作,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重大事项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存在不据实填写项目审批表、不规范履行申报程序、不规范执行财务收费纪律、不规范执行专用证书发放、办学项目质量低下、实际办学工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合等行为的办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不再批准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对办学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情况,依规依纪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职业培训与成人教育工作实施方案》(闽交院教〔2017〕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