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8〕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福建省教育厅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的通知(闽教人〔2018〕18号)等上级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院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学院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党委及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建立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协调、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三)支持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保障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配备合理队伍和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补充内部审计资源不足,确保各类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形成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的内部审计监督新模式。
第十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按照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根据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有权对学院及所属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及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对外投资及合作项目运行情况;
(十一)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上级有关规定及学院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有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可以作出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建议或整改要求,并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部门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的审计结果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根据学院的年度工作重点及安排,以及上级审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及精神,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院内部审计联席会议研究,按有关程序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 审计立项
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计划外的专项审计任务提出具体审计项目立项申请,填报立项申请表,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二、 审计准备
1.审前调查。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前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可以采取召开座谈、查阅档案、收集相关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2.编制工作方案。在明确审计工作任务和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遵循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对审计的范围、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时间、审计经费保障、审计相关要求等提出建议,报分管审计的领导批准。
3.签订委托协议。与社会审计机构商定委托审计项目协议并组织协议签订工作。
4.发审计通知。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发审计通知。接到审计通知的部门,应当按照审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其他配合事项。
三、审计实施
(一)实施现场审计。现场审计由审计项目组负责,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实际,通过查阅会议记录、纪要,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查阅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查阅有关记录、个别谈话等方式,获取有关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应向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及有关领导汇报现场审计情况,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反馈。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按规定时间进行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综合分析意见并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对审计报告作修改或完善。修改后审计报告经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审核,并报分管等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四、审计意见整改与档案归档
(一)根据正式审计报告应当进行整改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向被审计部门和整改事项涉及到的院内相关部门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或《管理建议书》,并督促被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被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或《管理建议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并经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同时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必要时可以推行在院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四)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列出整改清单和期限,逐项研究整改,完善本部门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按整改期限要求书面向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报送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建立审计问题整改结果台账,对于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
第二十一条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提交内部审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院讨论决定后实施: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进行审计整改,或经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督促仍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的;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审计人员,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闽交院办〔2018〕4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