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3-02-20   浏览次数:16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属地交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一、学校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禁止未悬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及发放正规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无牌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园停放。

二、学校将不定期联合交警部门开展校园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校园无牌及超标电动自行车,巡查中一经发现无牌及无登记信息电动自行车将即时搬离出校园,产生的后果校方不予负责。

三、校园各门岗将加强检查,对于不符合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电动自行车不予进校,并及时反馈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核查,发现违法行为由当事人承担并报公安机关。

四、校园行驶、停放、充电管理

(一)电动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缓速慢行,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载人(教职工及成年家属允许搭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注意避让行人、机动车,确保行驶安全;

(二)按照校内道路标志线行驶,不许逆行、窜道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按要求停放到指定停车位,摆放整齐不许乱停乱放,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电线违规充电,电动自行车可在学院专设的充电站充电,禁止在充电时将充电器锁于车辆座垫内部,防止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对停放在校园内的超标、无牌、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集中收纳并公示,公示15日内无人认领的车辆视为无主车辆,请属地交警部门协助清理出校园。

五、违规处理

(一)电动自行车有超载、超速,违规骑行的,安全保卫处、保安服务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阻,造成交通事故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二)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的,要求立即改正;必须停放在校园指定的电动车停放区域。

(三)首次违规的车辆,将予以提醒告知;两次违规的车辆,将暂停进校资格一个月;三次违规的车辆,将暂停进校资格半年;四次及以上违反的车辆,将永久取消其进校资格。

(四)以上违规情形,以该电动自行车为处罚单位,无论电动自行车是车主骑行或者借与他人骑行,达到规定次数即给予相应处理。并以上发生违规情形的人员名单定期通报学生管理部门、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纳入学院年度平安校园绩效考核。

、此规定管理对象包括校内师生员工、校内住户、后勤服务人员、工程建设维护人员等所有进出校园人员的电动自行车辆

七、本管理规定从2023年3月20日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