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1014








闽交院人202223



关于印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关于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各二级学院(馆、中心)、处(部、室):

为推进编制外人员用工形式管理规范化,统筹提升学院依法治校水平和深化制度改革,适度提高编外人员薪资待遇,优化薪酬分配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调动编制外人员工作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学院实际情况,制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22725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1. 为了适应学院新一轮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根据本办法申请聘用的事业编制外人员适用学院各部门因工作急需或解决部门编制不足的情况。人事处负责全院编外人员的调控和审批,缺编部门应先申请从全院现有人员中调配,确因无法调配的,方可申请招聘新编外人员。已满编、超编的部门,不得再申请聘用新编制外人员。

  3. 可采用社会化服务模式或安排学生勤工助学足以完成的工作,不得申请聘用编外人员。

  4. 学院对编制外人员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人数”的基本原则。

  5. 编制外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6. 编制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及培训学习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7. 学院聘用编制外人员,须严格进行审核,不可聘用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可聘用因违规违纪而被学院用工部门或外单位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可聘用曾与学院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

  1. 聘用类型

  1. 学院编制外人员按聘用方式不同,分为校聘(代理)人员、派遣人员、合同制劳动(务)人员三类。

  1. 校聘(代理)人员

指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受聘于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1. 派遣人员

指与学院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学院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工作。学院主要业务岗位(教师、辅导员岗位)及机要、会计、出纳和保密性强的岗位原则上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

  1. 合同制劳动(务)人员

指学院因发展需要,以劳务包干、完成特定项目任务等形式而聘用人员,或不适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外单位停薪留职、提前退休的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等),适用于外聘教师、企业兼职指导教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软引进高层次人才、学院紧缺岗位、紧缺专业教师、行政干事、工勤技能等岗位。

  1. 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除水电工、驾驶员、消控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岗位外,均计入部门定岗定编人数。

  1. 聘用要求

  1. 编制外人员聘用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讲文明礼貌,有吃苦耐劳精神,能履行职责并胜任本职工作。

  2.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要求。

  3. 年龄不低于18周岁。除劳务协议人员外,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4. 相关身份证件齐全(如暂住证、健康证、婚育及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无犯罪证明等)。

  5. 应具有工作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或技能等。

  6. 岗位所需的其他要求。

  1. 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水工、消控等工种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格证书,且年审手续完备的方能上岗工作。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且年审手续完备的方能上岗工作。

  1. 招录聘用程序

  1. 各用工部门于每年10月填写《编制外人员年度聘用计划表》(附件1),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总体用工需求,拟定次年编制外人员用工计划,经学院同意后招录、聘用编制外人员。

  2. 招录程序

  1. 校聘(代理)人员

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参考福建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即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程序。校聘人员也可采用择优推荐的考核方式,从学院的其他非编聘用类型人员中择优选拔出合适的人员,转为校聘人员,参考干部选拔程序。

由人事处统一组织招聘或选拔,调配岗位,并代表学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相关入职调岗手续等。

  1. 派遣人员

采用面试、技能测试等考录方式,由人事处根据所聘岗位自行或委托职能部门、用工部门拟定聘用方式组织招聘,或委托派遣公司招聘的方式选定人员。拟定招录人员后,由用工部门填报《劳动(务)/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附件2)报相关职能及人事处部门审批,调配岗位。由人事处统一调配岗位。学院指定的派遣服务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等。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

  1. 合同制劳动(务)人员

由人事处根据所聘岗位自行或委托职能部门、用工部门拟定聘用方式组织招聘,拟定招录人员后,由用工部门填报《劳动(务)/人员聘用审批表》(附件2)报相关职能及人事处部门审批,调配岗位。根据所聘岗位不同,由人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及相应聘用表格。

  1. 聘用程序

人事处根据各用工部门上报的《编制外人员年度聘用计划表》,会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编制外人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拟定次年编制外人员用工计划,实施聘用。

  1. 薪酬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

  1. 校聘(代理)人员

  1. 薪酬标准。校聘人员月薪酬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代理人员月薪酬标准由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奖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基础绩效奖标准,参见附件3。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不计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量内),其他薪酬按上级有关规定或院内相关规定执行。考勤制度遵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职工工考勤管理制度》执行。以日计月发的方式发放月薪酬。

  2. 福利。午餐补贴参照学院编制内人员标准发放,工会会员福利按院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3. 社会保险。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目前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及住房公积金。

  1. 派遣人员

  1. 薪酬标准。月薪酬标准由月基本工资、考核奖两部分组成,标准参见附件4,其他薪酬按上级有关规定或院内相关规定执行。确因岗位需要,可由学院会议决定薪酬标准。考勤制度遵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职工工考勤管理制度》,以日计月发的方式发放月薪酬。

  2. 福利。午餐补贴参照学院在编人员标准发放,工会会员福利按院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3. 社会保险。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目前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及住房公积金。

  1. 劳动(务)人员

  1. 薪酬标准。根据聘用时审批的薪酬标准,以日计月发的方式发放月薪酬。

  2. 福利。根据聘用时审批的福利规定执行。

  3. 社会保险。聘用外单位的人员,社会保险由外单位缴纳。聘用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人员、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学院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险。

  1. 经学院决定调整岗位的编制外人员,从调整的次月执行新岗位薪酬标准。

  2. 校聘(代理)、派遣人员可参照学院同类岗位在编人员职务、职称、等级的晋升条件、考核方式,由人事处负责(其中职称晋升由教师工作部负责),结合聘期考核,拟定晋升薪酬标准。经学院同意后,从晋升的次月执行新薪酬标准。

  3. 编制外人员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仍在2个月以内的,仅发放基本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仍在6个月以内的,按在校工作年限,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仅发放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仅发放基本工资的90%。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在校工作年限,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仅发放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仅发放基本工资的70%。病假期最长两年。

编制外人员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掌握在8个工作日内,从第9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基础绩效奖按日减发。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的,取消当月基础性绩效、基础绩效奖。连续事假达到或超过30天(即一个月),取消当月所有薪酬。

  1. 编制外人员参照同岗位事业编制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法定休假,在法定休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依法支付工资。

  2. 编制外人员应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业务学习和工作会议。

  3. 国家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个人承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能够保留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缴交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学院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1. 考核与管理

  1. 编制外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管理规定,维护学院的利益,保证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各种有形、无形资产不受损失。

  2. 坚持“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由用工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编制外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工作指导,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日常性管理工作,并对其工作和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建立部门内部编制外人员信息档案。

  3. 用工部门必须及时向人事处通报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用工异常现象。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存续期间,编制外人员应当服从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的工作岗位;用工部门需变更编制外人员的工作岗位或职责,应预先报人事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4. 用工部门须建立编制外人员考核制度

  1. 考核周期。分为月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三类周期性考核。

  2.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3. 考核方法。可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同等考核办法,或由用工部门自行制度考核办法。 

  4. 考核结果。各周期的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作为调整岗位及是否续聘的依据。

  1. 编制外人员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满的前两个月,用工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聘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结合用工计划,提出人员续聘或解聘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

  2. 用工部门针对编制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治安条例等情形,应当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国家法律、治安机关惩处。编制外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按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 解除用工关系

  1. 建立编制外人员退工解除制度。派遣人员将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其他编制外人员将被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2. 编制外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办理退工解聘相关手续:

  1.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 严重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提供虚假证书、证明等材料,骗取学院或劳务派遣机构聘用;

  5. 造成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对学院名誉、财产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个人人身、财产损失;

  6. 出现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7. 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害学院财物;

  8. 违反学院或用工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9.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者;

  10. 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需减员的;

  11. 因病不能正常上班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1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13. 学院存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14. 聘用期满终止,不再续聘的。

  1. 用工部门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存续期间欲辞退编制外人员的,需提前45天报送人事处审批。由人事处提前30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及需辞退的人员本人。需辞退的人员必须在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及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用工关系,擅离岗位按严重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处理。

  2. 编制外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学院递交辞职报告,经用工部门批准后提交人事处审批,且必须在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及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用工关系,擅离岗位按严重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处理。学院将向其追讨由此产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

  3. 编制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宜继续在用工部门工作的,用工部门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详细的证明(证据)材料,由人事处办理其调岗或解聘手续。

  1. 本办法执行后,将对学院原有编制外人员根据所在岗位、学历专业、职称等级、技能等方面,重新梳理聘用方式。

  2. 本办法执行前学院原有派遣人员月薪酬标准高于重新梳理后聘用岗位薪酬标准的,可给予保留原薪酬金额,后薪酬标准若调整则逐步冲抵。

  3.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有编制外人员。各用工部门是编制外聘用人员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各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进行聘用、考勤、薪资发放和退工等日常管理,如因违法用工引起劳动纠纷,用工部门负有直接责任。

  4. 用工部门未经用工批准,私自招录的人员,或私自调整人员工作岗位的,学院不予认可;聘用人员在用工中出现擅自离岗,或不宜继续工作等异常现象的情况,因用工部门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学院增加支付的社会保险、补偿金、及经济损失等费用,一律由用工部门自行负担,费用从用工部门当年度的包干经费中扣除,由此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5. 本办法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以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准。

  6. 本方案颁布实施后,原编制外人员相关的办法、规定等一律自行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编制外人员年度聘用计划表

2.劳务协议人员聘用审批表

3.校聘代理人员薪酬标准表

4.派遣人员薪酬标准表



附件1

编制外人员年度聘用计划表




用工部门(盖章):












序号

聘用类型

所聘岗位

主要工作内容

薪酬标准(元/月)

其他费用(元/年)

预计支出总费用(元/年)

已聘人员(若有)

备注













































































































合计

























部门负责人: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2

劳动(务)人员/派遣人员聘用审批表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一寸彩照)

最高学历


学位


职称(技能)等级


毕业学校

及专业


用工部门


所聘岗位


聘用期限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自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单位学习、工作(学制、专业)

任何职













用工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工资标准按照元/月执行。

附件3

校聘(代理)人员薪酬标准表


职级岗位

基本工资

基础性绩效

基础绩效奖

校聘

代理

管理七级岗位   相当正科

3005

1460

3732

2423

管理八级岗位   相当副科

2527

1260

3357

2247

管理九级岗位   相当科员

2145

1110

3018

2028

管理十级岗位   相当办事员

1920

930

2714

1897

技术一级岗位   相当专技四级

5760

1990

4818

3491

技术二级岗位   相当专技五级

4423

1775

4545

3069

技术三级岗位   相当专技六级

3953

1685

4288

2864

技术四级岗位   相当专技七级

3743

1560

4045

2706

技术五级岗位   相当专技八级

2984

1465

3816

2449

技术六级岗位   相当专技九级

2744

1360

3600

2346

技术七级岗位   相当专技十级

2554

1265

3397

2252

技术八级岗位   相当专技十一级

2199

1185

3204

2098

技术九级岗位   相当专技十二级

2179

1095

3018

2004

技术十级岗位   相当见习

1940

930

2714

1841

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相当高级技师

3914

1540

4086

2647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相当技师

3052

1335

3591

2372

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相当高级工

2502

1150

3187

2092

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相当中级工

2168

1010

2904

1972

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相当初级工

1882

945

2690

1830


附件4

派遣人员薪酬标准表


所聘岗位

基本工资

考核奖

补贴

合计

专业技术

教学辅助

2000

3000


5000

干事

校本部

2000

1100


3100

非本部

2000

根据审批拟定

客房
工勤岗位

客户经理

1800

3200


5000

前台领班

1800

1700


3500

客户总台

2000

1100


3100

服务员

1800

1200


3000

技能型
工勤岗位

驾驶员(大巴)

2000

500

1500

4000

驾驶员

1800

2000


3800

水电工(木工)

2000

1100


3100

消控人员

2000

1100


3100

厨师

2000

根据审批拟定

园林工

2000

根据审批拟定

材料仓管员

1800

1100


2900

器材保管员

1800

1100


2900

其他工勤类岗位

1800

根据审批拟定






























抄送:院领导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7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