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人:2020045偲丞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次数:536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院公布的对全院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第三条 学院及学院授权的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面向全院的规章制度,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方针、政策,符合学院实际情况,贯彻学院整体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全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学院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实施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具体内容,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原则上以条文形式表述,可分条、款、项、目,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达准确、文字简练。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审议、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议、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 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由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起草规章制度。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应该充分征询相关群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征询意见、建议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充分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提请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具有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是否遵循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

(四)是否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协调、匹配;

(五)是否征求有关部门或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凡审议指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起草部门需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提请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议并原则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学院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形成修正稿,根据学院公文印发程序报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报请院领导签发,以“中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名义发布。

第十四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因实际需要而修改或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由起草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