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保监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各项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发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部)及相关单位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管理处资助科具体负责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财务处负责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款项接收和风险补偿金、贴息拨付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取得我校录取资格的新生。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我校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取得我校录取资格的新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

(五)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八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时间及方式

第九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限,但还贷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取得我校录取资格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经办银行领取相关材料,按学校提供的收费标准及开户行名称和帐号,按贷款程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向系(部)提出申请,系(部)对学生申请进行申核后按时上报学生管理处资助科。

第十五条  学生管理处资助科对各系上报的贷款学生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管理处资助科根据经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学生名单及材料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表》。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经办银行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凭审批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通知本系资助工作负责人;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所在系(部)职责:

(一)建立本系贷款学生档案,对本系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经办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二)要加强对本系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认真组织本系贷款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二十条  学生管理处资助科职责:

(一)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经办银行核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二)加强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三)对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时间核实经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学生的风险金和贷款贴息相关信息;

(五)认真组织全校贷款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