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新奇特汽车学院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26浏览次数:21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的教学工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道路,建立学院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专业建设机制,特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为学院各专业指导和顾问性质的专家机构,对专业改革和建设起着督察和咨询作用。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积极为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促使学院各专业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专业为单位分别设立,以专业为单位进行教研活动。

第四条 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由相关企业、事业、行业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或经济师、会计师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专业教师代表(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组成,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条 各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18名,秘书3名。秘书由学院与企业人员共同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聘期为三年。委员随人事变动而调整,调整人选参照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方式产生。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指导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审议专业建设方案,提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指导教学计划、校企合作计划,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校企合作办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第十条 指导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帮助。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相关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会议视工作需要予以安排。委员会必要时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校外委员要协助学校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校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四条 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校企合作活动,合作进行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校外委员单位可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六条 可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校外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新奇特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