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16浏览次数:1587

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教研室评价、学院评价是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教研室和学院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有效,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修订校字2017﹞173,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教研室评价

(一)教研室评价的主体

第一条 教研室评价主体为学院下设的各教研室。

(二)教研室评价的内容

第二条 评价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教学计划、备课、上课、作业批改等方面。

(三)教研室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有关制度。根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听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校字﹝2017﹞177 号),教研室主任每学期都有规定的听课任务。这是教研室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教研室安排给教师的教学任务和学校相关的教学要求。教师每学期承担的教学任务,以及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其他。教研室日常教学检查中获得的相关材料以及学生平时的反映(包括学生座谈会上的反映)等。

(四)教研室评价的指标体系与分值

第六条 教研室评价满分为 100 分。

第七条 教研室评价的指标体系及分值:

1、教学纪律:教师遵守教学纪律。上课没有迟到、早退,私自调课等情况。此项分值为 15 分。

2、课堂教学:根据听课制度及相关规定,教研室组织听课评议,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专家及同行用表),并打分。此项分值为40分。

3、教案:教研室组织检查教师的完整教案。此项分值为20分。

4、教学计划执行:教师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此项分值为15分。

5、其他:作业及批改情况。此项分值为10分。

(五)教研室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研室评价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教研室负责对本教研室开课的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由教研室主任主持。

(六)教研室评价的管理

第九条 教师的教研室评价得分总分为 100 第七条规定的五项指标所分值相加,即为教师该学期教研室评价的最终得分。

二、学院评价

(一)学院评价的主体

第十条 学院评价主体为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学院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评价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思想政治方向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以及协助教学管理工作等方面。

(三)学院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有关制度《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听课管理实施办(修订》(校字﹝2017﹞177 ,学院领导每学期都有规定的听课任务。这是学院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和学校相关的教学要求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以及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检查中获得的相关材料学院教学督导反映的材料以学生平时的反映(包括学生座谈会上的反映)等。

第十五条 教学研(振兴计划和质量工程项目教师申报振兴计划和量工程项目,以及开展教学研究的成果。

第十六条 教学竞赛。教师参加学校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类竞赛并获奖。

第十七条 其他学校教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学校教督导组、学生信息员的反馈,学校教学检查的反馈等。

(四)学院评价的指标体系与分值

第十八条 学院评价的指标体系及分值:

1、师德师风:教学态度认真,遵守教学纪律,能为人师表,受学生欢迎, 师德师风良好。此项分值为 10 分。

2、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如课程教学、监考、阅卷、实践教学等)。此项分值为20分。

3、课堂教学:学院领导听课评议,并结合学生网评的结果打分。此项分值为20分。

4、实践教学:教师组织、参与实践教学的情况。此项分值为20分。

5、教学工作量:承担的教学任务量等于或高于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此项分值为20分。承担的教学任务量等于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的,15分。承担的教学任务量超过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50%的,加5分;承担的教学任务量高于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不足50%的,加2分。承担教学任务量低于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的,酌情扣分。

6、教学研究及教学获奖情况。此项分值为 10 分,包括两个部分。

1振兴计划项目、质量工程项目及教研论文(5分):获得省级及以上项目一项,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教研论文一篇,得5分;获得校级项目一项,或在其他类期刊发表教研论文一篇,得3分。

2教学竞赛获奖(5分):教师参加教学技能、课件制作、教案设计等教学类比赛,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得分分别为4、3、2分;在校级比赛中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得分分别为3、2、1分。

(五)学院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院评价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负责对本学院课的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由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小组组长主持。

(六)学院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的学院评价得分总分为 100 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指标得分值相加,即为教师该学期学院评价的最终得分。

本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