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中心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次数:101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教学、科研与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有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系(部)、实验(训)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实行院、系(部)、实验(训)室三级管理。实训中心、保卫处是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实训中心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保卫处负责国家严管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采购审批,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的调查,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系(部)主任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系(部)应组织建立一支由系(部)领导主要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队伍,责令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协助系(部)领导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仓管与三废处置等工作。实验员负责所管实验(训)室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系(部)各级安全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在实验(训)室工作的实验员、指导教师等都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管理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二章  采购、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GA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向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实训中心备案后方可采购。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实训中心、保卫处审批并备案。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识的危险化学品不准使用,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应统一管理,落实以“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安全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帐册,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实践教学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其采购、保管及三废处置均由系(部)指定的专人负责,其使用由指导教师负责。科研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需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存放应安全可靠,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实验(训)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  在实践教学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质,如确实需要有毒物质,必须由指导教师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训)操作时,指导教师必须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训)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若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实训中心、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实验(训)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事故报警装置,建立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本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学院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报废处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并定期送往安全技术与环境工程系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与环境工程系受学委托,负责学日常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归口处置工作,负责提出各级各类废液、固化学品处置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