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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次数:886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优化和美化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中心、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代表学院负责管理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系(部)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组织对存在安全危险的实验(训)室项目进行安全审核;监督检查实验(训)室开展实践教学、培训、科研等的安全与卫生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实验(训)室建设与改造中的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审核;负责针对实验(训)室房屋、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报修申请组织开展维修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实验(训)室外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场所的卫生。保卫处负责组织检查实验(训)室防盗措施、消防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条  实验(训)室所属系(部)党政第一领导,是本系(部)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部)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确保实验(训)室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实验(训)室所属系(部)应落实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分管领导,制定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及时发布、报送有关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通知、信息、工作情况等。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应做好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实验员是所管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学院和系(部)的相关要求和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工作计划开展实验(训)室的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对实验(训)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应熟悉所负责实验(训)室的安全状况,实施每日安全巡查制度,重点检查防火防盗设施、用水用电用气设施、仪器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通道、安全标志和各种记录等;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组织开展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活动,做到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学生在实验(训)室进行实验(训)的安全责任由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同时还应负责实验(训)时的5S工作。

第八条  实验(训)室严禁吸烟。所有在实验(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与卫生意识,遵守相关安全与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  实验(训)室所属系(部)应根据实验(训)室特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的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连同学生实验(训)守则、机房使用规则等张挂在实验(训)室明显区域,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条  利用实验(训)室开展科研、培训等工作,相关人员应对安全工作负责,同时做好5S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训)室及其所在场所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器材、设施等不准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挪用、借用。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所属系(部)应坚持“管实验(训)室、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学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与所属实训中心、实验员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和目标细化、量化,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营造出“人人关注安全,事事确保安全”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系(部)应当加强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训)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训)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教师等人员不得进入实验(训)室从事实践、教学和科研等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实验(训)室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训)室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实践教学、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2.建立实验(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训)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做好安全合格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化学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2.实验(训)室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气瓶、压力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严禁使用超期气瓶。

3.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识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总阀门。应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十七条 实验(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1.实验(训)室应当对实验(训)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2.实验(训)室应根据实验(训)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3.报废的仪器设备如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到实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与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

1.实验员应组织做好仪器设备的合理使用、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特种设备应做到定期检验,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记录。

2.实验(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所在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明显的标志。对于超期服役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3.实验(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十九条 实验(训)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实验(训)室必须规范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凡新建、扩建、改造实验(训)新增负载用电应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实验(训)的安全用电用水及其闸阀启闭等工作由实验员负责管理。

2.实验(训)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3.实验(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4.实验(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5.化学类实验(训)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训)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系(部)应当根据实验(训)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实验(训)室及其所在场所应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消防器材、设施要放(设)置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位置,由实验员负责管理,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定点存放,周围不堆放杂物,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2.实验(训)室(楼)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实验(训)中必须使用明火时,应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区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4.实验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系(部)应当对进入实验(训)室的人员(指导教师、学生、科研人员等)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室的防盗安全管理。

实验(训)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做好防盗工作。实验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如需更换门锁增配钥匙应经所属实训中心主任同意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所属系(部)、保卫处和实训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训)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系(部)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员必须密切注意学院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当实验(训)室发生火灾、突发急病、自然灾害等安全事故时,应启动应急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系(部)由系(部)正副主任、实训中心正副主任、指导老师、实验员等组成安全应急小组,系(部)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实训中心主任为应急组组长,明确各自具体职责,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有效的救助和相关事项处理。

2.应急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指导老师、实验员、其他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抢救与处置措施,及时向应急组组长和应急总指挥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应急总指挥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小组组长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应急总指挥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统一指挥抢救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积极配合其处置事故。

4.抢救与处置:应急小组成员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仪器设备,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防止其发展,保护好现场,并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5.调查与追究责任: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参与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实验员或指导教师应如实写出《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系(部)、保卫处、实训中心。报告应包括: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训)室实行卫生包干制,由实验员负责做好包干区域的卫生工作,保持实验(训)室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  实验(训)室应有实验(训)室标牌,室内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实验(训)仪器设备、桌椅、工具摆放整齐,化学品等放置符合要求;实验(训)材料、实验(训)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训)室及其所在场所无吸烟,无乱吐痰、乱丢垃圾、乱堆放杂物现象;实验(训)室内外环境优美,楼内走廊干净整洁;实验(训)室的通风、照明、供水设施完好;实验(训)室墙面、地面、家具、实验(训)台、仪器设备等清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实验(训)室应做好5S工作。实验(训)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训)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四章  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员、指导老师、其他使用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处置,整改情况及时汇报。

第三十条  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实验(训)室全与卫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特别是开展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对查出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所属系(部)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