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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次数:1368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践教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践教学是指学院在校内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计划内各种实验实训和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学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二级负责制。由实训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代表学院负责管理该项工作;系(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实训中心、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2.实训中心、教务处负责按职责分工督促、检查系(部)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3.学生处负责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购买。

4.后勤管理处负责针对实验(训)室房屋、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相关报修申请组织开展维修工作。

5.保卫处负责组织检查校内实践教学活动场所防盗措施、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安全状况、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以及系(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设备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同时,针对提报的相关新增、修换等申请组织落实处理。

6.实训中心、教务处按职责分工与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协助保卫处对学生实践教学过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系(部)职责

1.系(部)主任是本系(部)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系(部)实训中心主任、校内外实践指导教师是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2.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环节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根据教学任务书、课程表、课程教学标准制定详细的校内外实践计划,根据计划组织的实践教学活动制定详细的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4.负责与校外实训、实习单位就学生实践教学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5.负责实践教学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根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所有参加实践教学的师生,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7.负责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8.协助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9.负责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指导的教师职责

1.根据每个实践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教学过程的安全事故要有预见性,如发现教学设备设施、教学活动现场、疏散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3.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对进入实践场所学生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

4.严密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教学,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要求并督促学生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确保实践教学安全顺利进行。

5.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性。

6.一旦发生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组织人员疏散,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所在系(部)和学院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

(二)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指导的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是本次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

3.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出发前,组建安全组织机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原则进行实习(实训)安全编组,确定安全小组组长。

4.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理解实践教学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到达实习(实训)地或单位后,(未安排实习指导老师的由实习单位组织)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实训)单位所在地及其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掌握当地司法、消防、医院等部门的联系方式,在食宿地必须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6.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7.安全事故发生时,担任应急总指挥,组织、协调、处理安全事故,情势非常危急时及时与外部联系(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

8.学生经申请到预就业单位实习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应安排带教师傅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习单位所在地及其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内容。

第七条 学生职责

1.实践教学活动前应参加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实践指导书或项目工作(任务)单,了解实践计划和具体安排,明确目的和要求。

2.遵守实验(训)室和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4.实践期间,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践内容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5.遵守实习(实训)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6.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在地势险恶处或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7.到达实习(实训)地或单位后,了解实习(实训)单位所在地及其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掌握当地司法、消防、医院等部门的联系方式,在食宿地必须察看安全通道。

8.爱护、正确使用实习(实训)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9.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10.重视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含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11.严禁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12.实践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13.与学院签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顶岗实习安全教育及安全责任告知书》,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顶岗实习安全教育及安全责任告知书》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活动。

14.凡违反本规定的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所有参加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学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所有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第十条 建立和落实实践教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系(部)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建立实践教学环节安全教育培训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第三章 校内实践教学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学生实践活动中,教师须全程参与,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与要求、原理与内容(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实践环节开始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本实践教学场所的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在学生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范。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分组、换组工作及相应的安全工作,加强巡回指导,督促学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践教学指导文件等。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期间,学生必须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团结互助,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和工具等,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不按要求进行实验实训或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禁止任何人在实验(训)室内打闹、喧哗、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玩手机;严禁堵塞安全疏散通道;严禁将实验实训器具、危险品带出实验(训)室或将与实验实训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训)室。对违章、违规、违纪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同时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设施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教师应要求并指导学生做好5S工作。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指导教师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如有损坏、丢失,追查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所,做好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将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气、窗、门。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践教学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指导教师和学生应及时向所在系(部)和学院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妥善保护公共财产和教学科研资源。

第四章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校外实习活动,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

第二十五条 实习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能保证学生的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

第二十六条 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全程掌握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应要求实习(实训)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要求实习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加班。确因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系(部)要切实加强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活动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培养他们守纪律、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系(部)开展的安全教育必须要有记录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必须加强管理,督促学生认真执行学院的安全规章制度,所有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第三十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时,要选择安全保障设施齐备的地方或场所。严禁到各种流行传染病高发区及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洪水、风暴)易发区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对室内外活动场地、教育教学设施、教具等要进行认真排查。使用交通工具时,严禁租用无牌、无证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超载车辆、船只和非客运的车辆、船只。住宿时要选择安全条件有保障的处所,并及时组织学生熟悉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必须以团队为单位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单独行动。不准独自去陌生或偏僻的地方,夜间不许单独出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去各类娱乐场所及网吧等地活动,严禁到山塘水库及江河湖泊游泳,严禁攀爬危险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注意饮食安全,不喝生水,不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摊点就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出行在外时要遵纪守法、注意举止文明,要认真了解和尊重当地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避免与陌生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冲突,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十五条 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在接触、使用和操作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和化学药品时,要先了解它们的特点、性能、操作要领,要严格按照有关人员示范的操作规程,并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在参观活动中,严禁随便触摸、拨弄活动现场的电闸、开关、按钮及贵重精密仪器等。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严格监督检查,不得放任自流。学生因病需要返校时,必须有人陪护;需要回家的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指导教师与家长取得联系,学生回到家后要及时通知指导教师。

第三十八条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与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单位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得擅自离岗从事与实践教学无关的工作,不得私自找人代替指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学院请假,严禁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

第三十九条 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如出现安全事故,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汇报,重大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汇报。

第四十条 实习过程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实践教学

1.当火灾、爆炸、伤害、自然灾害事故、打架、突发急病等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系(部)由系(部)正副主任、实训中心正副主任、指导教师、实验员等组成安全应急小组,系(部)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实训中心主任为应急组组长,明确各自具体职责,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有效的救助和相关事项处理。

3.应急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指导教师、实验员、其他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抢救与处置措施,及时向应急组组长和应急总指挥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应急总指挥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小组组长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4.应急指挥:应急总指挥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统一指挥抢救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积极配合其处置事故。

5.抢救与处置:应急小组成员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仪器设备,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防止其发展,保护好现场,并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6.调查与追究责任: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参与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师生违反本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7.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指导教师应如实写出《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系(部)、保卫处、实训中心或教务处。报告应包括: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

1.当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突发急病、抢劫、强奸、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人员走失、人员失踪等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带队指导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明确具体职责。

3.应急报告:安全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头、手机、固定电话等适当形式,立即向带队指导教师、其他指导教师、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报警联络组应向实习(实训)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报告应讲明:突发事故、事件发生的具体地址,具体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故、事件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

4.应急指挥:带队指导教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开展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当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事件。

5.抢救与处置:(1)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或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事件;(2)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事故、事件的处理。

6.调查与追究责任:(1)学生和教师违反本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指导教师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系(部)、教务处、保卫处。报告应包括: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六章 安全基础建设

第四十三条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四条 新增或改建实践教学基地应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评估,确保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

第四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应当加强实践教学设施设备隐患的排查,做好实践教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配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确保运行状况良好。

第四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应当严格落实危化物品贮存、使用、回收等规范要求,并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确保实践教学全过程安全。

第七章 检查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应对学生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四十八条 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发生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实训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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