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训)室是进行实践教学、职业培训和科技服务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学院实验(训)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训)室,是隶属于学院或依托于学院进行管理,从事实践教学、职业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训)室应努力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应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训)室教学、科研、服务资源应做到合理共享、统筹调配。
第六条 实验(训)室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第七条 实验(训)室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实验(训)室实行统一领导,院、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训)室工作。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训)
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实验(训)室分院级与系级两类。专用型实验(训)室由所在系(部)负责建设和管理。跨系(部)共享型实验(训)室原则上由教学使用频率高的系(部)负责建设和管理。涉及全院性的通用型实验(训)室,由承担课程教学的系(部)负责建设与管理;如课程教学由多个系(部)承担的,则由实训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横向课题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不含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仪器设备)纳入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范畴。科研项目、横向课题中的仪器设备研制成果通过鉴定后纳入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 系(部)主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训)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系(部)应明确分管实验(训)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院级、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与技术素质,具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院级、系(部)实训中心主任负责所属实验(训)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开展实验(训)室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2.建立实验(训)室岗位责任制,做好考核工作。组织做好实验(训)室管理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组织实验(训)室人员完成实践教学、对外服务等任务。组织开展实验(训)技术与方法研究、实验(训)室管理研究、实验(训)教学研究等工作。
4.制定并认真执行实验(训)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管理,组织做好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落实实验(训)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训)室安全,确保实验(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实验(训)室数量多、实验(训)教学任务重的院级、系级实训中心可以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应明确其具体职责。
第十四条 院级实训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按相关程序审批。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系(部)推荐人选,报实训中心审核,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实验(训)室队伍由从事实验(训)室工作的管理人员、实验员(包括技术工人,下同)、指导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实行所在单位、实训中心双重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实验(训)室人员编制,由人事处、实训中心、系(部)根据在校学生数、实验(训)教学任务工作量、实验(训)室数量及仪器设备状况合理确定,严格设岗、聘任,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确保完成实验(训)室的各项任务。实验(训)室人员的职务、职称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德、勤、能、绩、廉考核确定。
第十七条 要重视实验(训)室队伍的建设,制定队伍建设和培养计划,使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建设一支素质高、人员稳定的队伍。
第十八条 要建立实验(训)室管理责任制,做到每个实验(训)室都有专人负责,责权利明确到位。
第十九条 实验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实验(训)、实验(训)室管理的业务能力。实验员应履行完成实践教学、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责。实验员实行坐班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在实验(训)教学中,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实验(训)指导等工作,认真履行实验(训)教学规范,管好学生,上好实验(训)课,确保实验(训)教学质量。
2.负责做好实验(训)室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实验(训)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及时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根据实验(训)室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任务计划,负责按要求做好备妥实验(训)器材等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及时检查仪器设备和设施,如有损坏、丢失,追查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所在实训中心。
5.负责做好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做好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台账。
6.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检修、校验、调剂、报废等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完好,保证教学、科研等正常使用。做好实验(训)室的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负责实验(训)室的开关门。做好实验(训)室的5S管理工作,使实验(训)室处于安全、整洁、规范、有序的状态。做好实践教学、实验(训)室管理中相关原始记录的填写、归档工作。
7.做好实验(训)室建设。承担或参加仪器设备的研制、改造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发展方向、实验(训)室的功能定位,按照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原则,制定好实验(训)室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验(训)室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训)室建设应更新建设理念,充分发挥特色、优势专业的作用,寻求多元投资途径,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使建成的实验(训)室具备实践教学、职业训导、研发生产、技术培训、社会服务、技能鉴定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室建设应注重行业文化、职业文化的渗透,让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接触到行业文化、职业文化,了解行业、职业的特点,使实验(训)室成为集理论与实践的职业能力培训和职业素养训练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训)室建设应重点加强仿真性和生产性的设计,使建成的实验(训)室能够营造职场氛围,具备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按照调研、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第三季度的第1个月,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支持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校企合作合同(协议)确定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参加或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而确定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与横向课题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其立项申报截止时间不受限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原则:优先考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新建专业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列入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计划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校企合作合同(协议)确定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生产性实训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建设周期不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对于涉及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分年度建设的办法,但须有年度建设目标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原有项目的建设完成情况将作为新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条件:必须符合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必须符合专业建设与发展需求;项目所服务的专业应有相应的实验(训)室建设规划;项目建设的房舍、场地、设施及环境等符合要求;项目所服务的专业师资队伍状况良好,项目的技术或管理队伍健全;管理制度健全,教学文件资料齐全,有明确的人员岗位职责;每学年应有一定的实验(训)教学工作量,能独立承担相关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同时能开展相关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科技研发、社会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批程序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验(训)室建设规划、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课程标准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组织填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附表1),立项申请表应经本单位专业带头人、相关课任教师、教研室主任、相关实验员、实训中心主任、行政负责人等组成的小组审核后,报实训中心。
2.实训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评议、现场考察和调研,并根据学院年度实验(训)室建设计划,按照项目级别、项目效益及教学需要的轻重缓急程度,提出立项意见。科研项目与横向课题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还需科技处提出立项意见。必要时,实训中心组织召开实验(训)室建设项目评审会,由申报单位在评审会上介绍项目建设方案并进行答辩。
3.项目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或院务会议审定。
4.申报单位根据学院批准的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组织填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报告》(附表2),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
5.实训中心提出论证报告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6.论证报告经审批后,申报单位组织填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标书审批表》(附表3),经实训中心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7.技术标书审批表经审批后,由申报单位组织进行建设。
8.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补助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除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外,还应执行学院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1.实验(训)室的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都应设项目负责人,成立项目工作组,责权利明确到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实施、验收等工作,并负责办理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起草、审批、签章等手续。在确定实验(训)室建设项目负责人时原则上应选择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如项目负责人、项目工作组人员调整,应书面(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实训中心。
2.项目建设期以立项申报或立项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准,如未明确,由学院确定。
3.仪器设备采购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4.建设单位、实训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5.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进行较大调整(如建设项目预算发生变化、仪器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改变)等,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实训中心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支持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科研项目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校企合作合同(协议)确定的产权属合作企业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同时接受合作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
1.仪器设备验收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2.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支持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科研项目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校企合作合同(协议)确定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依据合同(协议)的相关条款同时接受合作企业的验收。
3.实训中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不含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归档。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不含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归档。建设单位负责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档案的保管。
4.对建设进程缓慢、随意更改建设方案、项目建成后使用率不高等情况,学院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给予通报,必要时调整、撤消该建设项目,并限制该单位下一年度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
第三十条 实验(训)室改扩建、翻、拆、修、线路管道工程等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由提出单位报送实训中心,实训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填写立项申请表报后勤管理处,其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
1.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建立专户,由项目单位、实训中心(科研项目与横向课题所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为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应超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节余经费纳入学院统筹安排,不能擅自调整使用,可优先考虑该项目急需的配套建设。
3.建设经费不得跨建设期使用。项目未在建设期内完成而造成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建设项目终止且建设单位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实验(训)室建设项目。
4.项目建设经费预算包括前期工作费、招标代理费、实验(训)室形象设计与制作费等,其中:前期工作费计取标准按设备购置费的1%计;招标代理费计取标准按设备购置费的1.5%计。前期工作费的支出内容为:项目申报、论证、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费、设计费、论证费、评审费、资料费等。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实验(训)室建设中成绩显著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工作组实施奖励,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训)室的搬迁、撤消、整合和改变用途
1.实验(训)室建设完成后,不得擅自搬迁,如需搬迁,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实训中心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
2.实验(训)室的撤消、整合和改变用途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充分论证、阐明理由,报实训中心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对于跨单位的整合,由实训中心组织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审批后,实训中心会同涉及整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执行实验(训)室资产调拨分配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训)室形象设计与制作
1.实验(训)室应设立门牌、简介牌。门牌应包括实验(训)室名称;实验(训)室或实训基地简介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时间、特色(如与企业共建、省级生产性实训基地等)、主要仪器设备、功能、主要开设的实验(训)项目、面向专业、实验(训)室责任人等。
2.实验(训)室应加强职场氛围营造,体现行业文化、职业文化,使师生在职场环境中实现工学结合,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在实验(训)场所张挂《学生实验(训)守则》、《主要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机房使用规则》等有关制度牌,同时张挂相关技术、工艺、文化等方面的文字、经典图片和教学理念、职业素质等方面的标语。
3.实训基地牌匾悬挂在大楼外墙或大厅内墙的显目位置,内容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训基地”。
4.实验(训)室形象设计需报实训中心审核确定后方可制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训)室形象设计、制作与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实施、验收工作同步,实验(训)室建设项目提出验收的同时,应完成实验(训)室形象制作,否则不予验收。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训)室要科学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确保实验(训)室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训)室的常规制度包括实验员工作守则、学生实验(训)守则、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七条 实验员应遵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员工作守则(修订)》的规定。学生应遵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实验(训)守则(修订)》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校内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实训、实习教学工作规范(修订)》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十条 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保管、使用与回收利用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机房管理按本办法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机房使用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建立实训中心主页,展示实验(训)室特色,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
第四十四条 实验(训)室应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记录、管理、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训)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
第四十五条 凡是利用实验(训)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其收入须上交财务处,产生的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实验(训)室需接待外来人员参观的,由实训中心或系(部)统一安排,实验(训)室应事先做好准备,并有专人负责讲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实验(训)室学年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每学年实验(训)室运行情况,于学年末将每个实验(训)室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报实训中心。实验(训)室效益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开设的实验(训)项目数及其使用频率(人时)、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及其人数、开展的社会培训项目及其使用频率(人时)、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入、开展的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奖项及其奖级等)、仪器设备完好率、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支出、实验(训)原材料(耗材)费用支出等。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大实验(训)室的人员管理,重点加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实践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实训中心将对实验(训)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整体检查。检查与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在实验(训)室管理工作中,因失责造成教学事故、安全事故、财产物资损失等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训)室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docx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