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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6-05   浏览次数:143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具、软件及陈列品等。

第三条 所有新购、调入、捐赠或自制的单价人民币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成套教学仪器设备;

(二)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二十三种教学仪器设备,具体包括:透射式电子显微镜、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核磁共振波谱仪、气象色谱仪、顺磁共振波谱仪、液相色谱仪、氨基酸分析仪、电子能谱仪、差热天平、图象分析仪、超速离心机、光电直读光谱仪、扫描式电子显微镜、电子探针、离子探针、质谱仪、各种联用仪、X射线衍射仪、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差热分析仪;

(三)单价虽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充分挖掘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潜力,重视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杜绝闲置浪费、丢失损坏和公物私化。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由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实训中心负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兼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八条 职责

(一)实训中心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编制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做好立项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论证、验收、使用、维修、借用、报废、事故等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教学仪器设备台账;

4.负责教学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5.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6.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立项、验收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2.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招标工作;

3.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

(三)系()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维修、报废的计划,报实训中心;

2.在权限内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3.负责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教学仪器设备的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

4.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工作,建立使用与维修记录;

5.负责制定教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负责办理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报废等工作;

7.及时报告教学仪器设备事故;

8.负责填报学院要求的相关统计报表;

9.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检查工作;

10.负责教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使用与维修记录等技术资料的立卷归档。

(四)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在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做好新购、调入、捐赠或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领用与保管工作;

2.负责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工作,教育并要求教师、学生遵守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认真保养教学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3.负责保管好教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使用与维修记录等技术资料;

4.负责开展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点检、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

5.负责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调拨、借用、报废等申报、参与实施的工作;

6.及时报告教学仪器设备事故;

7.参与教学仪器设备的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前期工作;

8.负责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的清产核资工作;

9.负责做好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与维修中的记录,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反馈教学仪器设备技术状态的各种信息,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10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九条 购置

(一)教学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必须以系(部)发展规划为依据,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购置,对短缺门类、覆盖面大以及急需配套的优先安排,坚持全院统筹计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

(二)系(部)根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需要,提出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报实训中心,实训中心根据经费预算和教学仪器设备申购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三)申购计划批准后,应提交论证报告并办理技术标书审批手续。单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由申购系(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召开论证会;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由实训中心主持,实训中心和申购系(部)共同商讨组织专家委员会召开论证会;必要时纪检部门参加。专家委员会必须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57人组成,专家应具有副高或以上的职称。专家委员会成员要求同一系(部)或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两人,单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至少聘请一名行业企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论证。

(四)购置职业技能竞赛指定仪器设备,更新仪器设备、补充购置单台(件)或批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科研项目与横向课题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需提交论证报告和办理技术标书审批手续。但需在提交申购计划时,作为附件提出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包括预算单价依据)、仪器设备详细技术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安装调试要求、培训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售后服务要求、验收要求、技术资料要求、供货时间要求等在内的其他要求。

(五)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非招标方式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验收

教学仪器设备到货或安装调试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提出验收申请报实训中心,实训中心将组织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和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验收,必要时纪检部门参加。验收应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表1

(一)验收主要内容:

1.教学仪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品牌、生产厂家、厂址等是否符合;

2.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是否有合格证,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4.计量教学仪器设备,应具备计量认证合格标志,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自制教学仪器设备,按自制方案提出的技术指标要求进行验收。

(二)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全部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三周内完成验收;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需施工安装的教学仪器设备,应在全部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应提前一周向实训中心书面申请。验收完成时间以向实训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实训中心将视为已验收合格。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教学仪器设备若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全责。

(三)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由采购小组及时查明原因,负责向供应商提出退(换)货或赔偿等要求并办理。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建立台帐与费用核销

(一)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实训中心负责建立教学仪器设备台账。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费用核销手续。先持购置发票和验收报告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账手续,再经实训中心登记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核销。

(三)凡经系(部)同意,由实训中心审核、院领导批准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应按实际投入成本和价值进行估价,并登记进入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目。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二条 使用

(一)系(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每台(套)教学仪器设备做到责任到人、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充分利用、合理调剂。对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持“证”上岗。

(二)系(部)应制订主要教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学生实验(训)守则,在使用场所上墙张挂,并确保严格执行。

(三)系(部)要根据教学仪器设备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锈、防腐蚀以及防火、防盗等工作,避免损失和丢失。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注意安全操作,系(部)应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要加强有关人员及师生的安全教育,严防在使用教学仪器设备时发生触电、失火、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等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与危害人身的安全事故,做好防护和检查。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指导教师有权制止其使用。

(五)教学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充分使用,并有意识地全面测试各项性能及其稳定性,考验质量。一旦有问题,及时进行保修。

(六)系(部)应组织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日常点检、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确保教学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七)使用教学仪器设备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好四会”,严格执行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则纪律”。

1.“三好四会”:“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仪器设备;“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3.“五项纪律”:实行定人定机,遵守操作规程;经常保持仪器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保证合理润滑;填写仪器设备运行记录;保管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不准在仪器设备运行时离开岗位,发现异常,立即停机,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八)系(部)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每次使用之后要及时记录使用时间和技术状态等信息。

第十三条 维修

(一)教学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系(部)应及时组织维修。教学仪器设备需外单位维修的,采取维修审批制(附表2)。维修费用在1万元(1万元)以下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由系(部)主任审批,报实训中心备案;维修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报实训中心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报实训中心、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对维修费用在1万元(1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系(部)应组织进行论证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使用单位要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三)对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不报告、不维修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设备拆卸、改装和分解,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卸、改装和分解时,应向系(部)、实训中心、分管教学副院长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改造后的教学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调帐。

第十五条 借用

(一)教学仪器设备不得借给私人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采取审批制,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二)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向外单位借出,特殊情况需向外单位借出的,应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执行审批手续。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系(部)之间借用教学仪器设备,由被借系(部)实训中心负责人审核、系(部)主任审批,报实训中心备案。外单位借用教学仪器设备,经被借系(部)主任同意,报实训中心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经同意向外单位借出的,应签订借用协议,并收取一定费用,收费额度由双方根据设备价值、借用时间长短等协商确定。

(四)借出的教学仪器设备在归还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应认真检查验收,如有损坏,借用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教学仪器设备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每天按教学仪器设备原价的1%5%向当事人收取教学仪器设备使用补偿费。

第五章 处置

第十六条 调剂

(一)系(部)要定期检查教学仪器设备,对一年内使用率低于5%且完好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论证确认基本上本系(部)今后不再使用的,要及时报告实训中心,实行校内调剂。

(二)实训中心应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校内调剂工作,经调出系(部)和调入系(部)协商同意后,报教学副院长审批。调拨手续由调出系(部)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报废

(一)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遵守先鉴定、后报废处置的原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或变质,元件已老化,致使其性能已达不到技术指标的最低要求;

2.结构陈旧、技术落后或性能不良、虽能运行但在技术上已不起作用,远不能达到实验(训)和测试要求的教学仪器设备;

3.年久失修,已无修理使用价值的教学仪器设备;

4.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教学仪器设备;

5.虽能修复,但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教学仪器设备;

6.因实验(训)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不能迁移而必须拆毁的教学仪器设备;

7.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教学仪器设备。

(二)系(部)提出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报实训中心,由实训中心提请学院资产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手续依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手续完成后,系(部)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财产核减手续,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产增减表》(附表3)报实训中心备案登记签字确认后到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帐务调整手续。

第六章 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十九条 属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的均应由责任人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

5.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致使受潮、腐蚀、生锈等变质、损坏,丢失或被盗;

6.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7.借用丢失,嬉闹造成损坏。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损坏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训)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教学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教学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训)操作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应根据当事人一贯表现、事故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损坏价值等具体情节酌情考虑,赔偿标准如下:

1.丢失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折旧计价赔偿(折旧计价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学院制定的公物遗失等赔偿规定执行;

2.损坏、丢失零件的,只计算零件的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教学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教学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丢失或被盗时,系(部)必须立即报告实训中心、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迅速组织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损坏、丢失或被盗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保护现场,由保卫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技术鉴定、专案处理,必要时实训中心参与。

(一)对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系(部)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凡属非责任事故,要追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七章 清产核资与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后勤管理处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组织清查一次,并与实训中心、财务处、使用单位对账、对物,做到帐、物、卡一致。

第二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对所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负全面责任,应确保帐、物、卡一致。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所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训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记录编号:JY0213JL10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doc 

记录编号:JY0213JL0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