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10-14浏览次数:2465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荣誉证书

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鼓励教师终身从教,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1986年开始,省政府给从教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多年来,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颁发从教荣誉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的范围和对象为: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从教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

从教年限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其计算办法如下:

1.计算从教年限时,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月底止。其中,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2.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3.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

4.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5.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前后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

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只适用于审核、颁发从教荣誉证书,不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挂钩。

三、办理审批程序

符合颁发荣誉证书条件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申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查阅本人档案、填写《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附件12),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办理本辖区内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市管理为主的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从教荣誉证书,并将简明表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省(部)属高等学校和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的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办理从教荣誉证书。

从教荣誉证书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各地、各校领取证书后在教师节期间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的编号由年份+行政区划代码+男女代码(男1、女2+序号代码(从0001开始)组成。

本通知印发后,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

      2.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293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9月3印发

 

 

 

 

附件1:

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

 

  



出生

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籍贯


出生地


现任行政职务及任职级时间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及任职时间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工作单位


个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

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职称或职务
















所在单位    (学校)     申报意见

                     (盖 章)

                            

县(市、区)

教育局

审核意见

 

(盖 章)

          

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或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日   

证书编号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编写)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学校(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市(县区)

所在单位

姓名

职称、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入伍

时间

从教

年限

证书编号

备注














































































备注:1.男、女教师花名册分开汇总;

2.申报单位为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或省属学校(省属学校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