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180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修订)

闽交院人〔2016〕53号


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闽交院人〔2014〕73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考勤对象与范围

(一)学院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在法定工作日实行上、下班分别签到考勤。

(二)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见习教师或新上岗教师按坐班制考勤),但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参加学院及部门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

(三)辅导员、夜巡人员等考勤按照相关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按作息时间考勤,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专任教师参加的政治、业务学习、其他集体活动,以及无教学任务时由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其他阶段性工作,每次为一个考勤单位,进行考勤。

学院及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均按照正常工作日考勤。

教职工日常考勤及会议签到不得替代,一经发现,两者均按缺勤(旷工)处理。

考勤签到实行部门负责制,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考勤工作的责任。

(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肃认真地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及统计工作,并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可顺延)将本部门上个月《考勤情况统计表》(表一)书面报送人事处,并附上各类请假人员的请假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所填各类假期无效。

(二)考勤是教职工平时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称(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及时检查、指导、督促和汇总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落实有关规章制度。

(三)各部门要实事求是地按月填报考勤,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上报缺勤情况的部门,经核实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以当事人的缺勤天数计算扣发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岗位履职奖励津贴。

(四)人事处每月在校园网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三、请假类型与有关待遇规定

请假天数以实际工作日天数计算,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缺勤扣款。

(一)病假

1、当月病假15天(10个工作日)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按日扣发当月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

日扣发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计算方式为(下同):当事人的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未扣前)除以22天乘以其请假天数.

2、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10个工作日)、在1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指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下同),取消岗位津贴(指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下同),按日扣发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至上班时止。

3、病假超过1个月、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取消岗位津贴、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至上班时止。

4、病假超过2个月的,取消岗位津贴、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至上班时止,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

5、病假超过6个月的,取消岗位津贴、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至上班时止,从第7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的80%。

(二)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离岗办理的,可请事假。但要书面说明理由。各部门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2、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按日扣发;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按日扣发。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10个工作日)的,取消岗位津贴,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按日扣发至上班时止;但可发放业绩贡献奖励津贴。

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当事人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未扣前)除以22天乘以其请假天数。

(三)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相关文件或通知请公假。公假视同全勤。

(四)探亲假

见习期已满的教职工,夫妻分居或与父母不在一处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该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2、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一年探亲1次的,交通费可以一年报销1次;符合四年探亲1次的,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五)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2、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休完,逾期不再享受婚假待遇。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六)丧假

教职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若在外地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最长不超过7天。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旅费自理。

(七)生育假

生育假分为产假、照顾假、流产假、节育假、保胎假和哺乳假等。参照《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执行。

产假、流产假和保胎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取消岗位履职绩效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

照顾假、节育假和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八)工伤

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类请假,凡7天以上的长假,在计算请假天数时,寒暑假、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应连续计算。

(九)其他

1、迟到、早退、脱岗(含院系各种会议、政治学习、运动会等重大活动)一次扣发岗位履职奖励津贴50元。

2、因本人工作操作过程中违规导致受伤的,治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3、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等)受伤的,治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4、经批准工作期间出国探亲或工作期间因私事假出国的人员,自离岗之日起按日扣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5、在编但不在岗的在外自主经营人员、请假超期未归人员、出国超期未归人员,取消所有工资待遇。

四、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出勤的,须严格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单》(表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病假还应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和病休建议,必要时学院要指定医院复查,方可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医生建议的期限。请假时无相关医院病休、病历证明的按事假处理。请假人员按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2、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

3、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审批权限

婚假、生育假、丧假、公假和探亲假,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其他假按以下审批权限:

1、执行坐班制的教职工:

(1)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

(2)请假超过三天,七天(含七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

(3)请假超过七天至一个月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4)请假超过一个月,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审核,报请院分管领导、院主要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2、专任教师:

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其他阶段性工作等工作时间,请假一次,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备案;连续请假两次及以上,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正常上课时间请假,按照学院《关于调课、代课、停课等有关规定》执行。

3、教职工外出公务办事,应提前向部门长报告,并在外出前一天填写《外出公务报告单》,由各部门各系部负责考勤的人员保管备查,还须在本部门内互相知会以便备查。

4、学院副职负责人、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交流、调研、下企业等,按照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办理相关程序。

5、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院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6、学院领导的请假和考勤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五、旷工与处理

(一)旷工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工论。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事后又无正当请假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

2、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已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的。

3、在规定时间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4、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缺勤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半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的50%。

旷工1个工作日的,取消当月岗位津贴、岗位履职奖励津贴、安全绩效奖励津贴、节能奖励津贴。

累计旷工达到或超过2个工作日的,按擅离岗位处理。

2、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暂停一切福利待遇。所在部门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时间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给予开除。

六、其他

1、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定与上级出台的新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闽交院人〔2014〕73号)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