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违规使用案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07-10浏览次数:10

案例一:

李某,中国某某大学教授、工程院院士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某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张某系中国某某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重点实验室、李某课题组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另外,由李某、张某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两家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自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币37566488.55元的结余课题经费。

一、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

二、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

三、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2248.51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例二:

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

一、2014年至2015年,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

二、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九十万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剩余资金以及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三、查封在案的山东省胶州市紫城御都小区房屋予以变价,将变价款中的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六元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没收;如有不足,将变价款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差额部分,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四、本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物品变价后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五、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

案例三:

李某作为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应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品生活、消费支出。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四:

刘某某,2002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北京某大学信息网络中心项目团队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报销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340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在案冻结的款项,发还北京某大学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一元三角四分及折抵罚金,剩余部分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例五:

何某某,湖南某大学教授。2001年至2014年,何某某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子蔡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构合同、虚报材料购置发票、差旅费等手段,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先后多次套取国家科研经费,共计侵吞人民币1287803.55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

2001年至2014年,何某某在担任湖南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湖南某大学党委常委兼校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湖南某大学大礼堂维修工程、湖南某大学游泳馆等工程承接、工程款计算审批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款28.3万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六:

吴某,北京某某大学下属二级学院院长。2011年至2014年,吴某在担任北京某某大学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北京京苏阳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合力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北京某某大学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1449.78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北京某某大学。

案例七:

张某某,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2011年至2014年,张某某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利用主持吉林省西部杨树林病虫害综合技术推广与示范等科研项目的工作便利,在购买农药过程中与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建立购销关系,并在购药的过程中要求姜某某为其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张某某安排其所工作人员李某甲通过沈阳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及赛百盛有限公司以买试剂的名义,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共计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452966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赃款52966元给被害人单位吉林省某研究院。

案例八:

张某,上海某某大学研究生。2013年至2015年,张某在上海某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以私刻经费章、冒用经办人签名、私盖报销专用章和领导印章、伪造报销发票和采购合同等方式,多次在上海某某大学财务处进行虚假报销以骗取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864682.98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九:

李某某,北京某某大学下属某医院党委书记、课题负责人。王某月,北京某某大学下属某医院科副主任、课题负责人。王某,北京某某大学博士研究生。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李某某、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现经查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某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某共同退缴人民币七十五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元一角,予以没收上缴。五、在案之房屋,依法予以处理。

案例十:

某某,吉林省林科院某所副所长。张某某,马某某妻子。2013年4月份开始,吉林省林业科学院与桦甸市惠邦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共计得到国家或者省财政拨款225万元。在项目实施前,马某某私自找到惠邦木业总经理曹某某,提出项目经费转到惠邦木业之后,返还一部分费用,曹某某表示同意。

2014年1月3日,吉林省林科院转到惠邦木业对公账户55万元,2014年1月6日,惠邦木业总经理曹某某安排出纳员孙某向张某某的姐姐张某甲账户内转款30万元。2014年3月14日,吉林省林科院转到惠邦木业对公账户内25万元,2014年3月18日,惠邦木业转款到张某某外甥王某甲账户19万元。2014年10月27日,吉林省林科院转到惠邦木业对公账户3.9万元,2014年11月10日,转到张某甲账户内3万元。综上,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累计套取科研经费3笔,合计人民币52万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