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11-03浏览次数: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校企合作,优化合作环境,提升合作层次,保障学校权益,规范校企合作协议的签署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之间关于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 签署原则

第三条 校企合作协议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签署校企合作协议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调研双方合作的契合度和积极性,考量双方履约能力,论证合作的领域、层次、规模,明确合作条款、完成时限。原则不签订无实质内容的合作协议,不在合作期内与合作方重复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校企合作协议要促进发展、注重实效,签署校企合作协议要注重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学校服务行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的能力,加速科学研究和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创业,实现产学研协调发展。

第五条 校企合作协议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科技处是学校校企合作协议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工作并负责有关协议内容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分类与命名

第六条 根据校企合作协议的内容分两类:以学校名义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等签订的战略、框架、全面性合作协议。命名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作方名称)战略(或框架或全面)合作协议”。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签订的涉及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就业基地建设等专项性的合作协议。命名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作方名称)xxx协议”,其中一般不出现“战略”、“框架”、“全面”等字样。

第四章 协议内容

第九条 校企合作协议的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6个方面: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和职责、合作时限、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章 拟定与审批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综合性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部门。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为承办部门,按照学校要求主动与合作方对接,协商合作框架和相关工作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对合作方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二)协议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工作。

(三)协议论证。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由承办部门(其中二级学院作为承办部门的,需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提出具体意见)提交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或按照职责分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承办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协议

(四)协议审批。承办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审签表》,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由科技处、协议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协议中如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由科技处负责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专项性合作协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办部门。二级学院为承办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合作方进行对接,协商合作框架和相关工作程序。

(二)协议起草。承办部门负责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工作。

(三)协议审议。协议文本草案完成后,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

(四)协议审批。承办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审签表》,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由科技处、协议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严禁以学校各部门、单位名义签署合作协议,如确有需要,所在部门、单位参照专项性合作协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与省市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签署框架、战略等综合性合作协议后,一般不再与其下级单位签署框架、战略性合作协议,可围绕深化、推进合作,签订有实质性合作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或专项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为1-5年。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第六章 签署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综合性合作协议,科技处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由学校主要领导或授权其他校领导或授权承办部门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专项性合作协议,承办部门协调确定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由相应业务分管校领导或授权承办部门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章 管理与落实

第十七条 所有的校企合作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后,文本原件分别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科技处存档,并由科技处建立台账。

第十八条 加强合作协议的推进落实。

(一)以学校名义签署的综合性协议,一般要有具体补充协议或者合作双方年度工作计划由科技处负责协议签署后的统筹调度和协调工作,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协议中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专项性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负责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明确协议中所涉及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制定推进落实方案与计划,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

十九条 科技处负责监督各类合作协议的落实推进,定期调度协议落实进展情况,确保协议内容的实施,并负责做好对合作协议的评价考核工作,切实建立起推进合作协议落实的长效机制。对未经学校审核签订的协议,不按照学校要求和程序签订的协议,以及协议签订后不落实、不推进、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门针对社会培训、采购、基建类协议、科研“四技”合同、科研项目申报合作协议、科研平台合作协议以及国际合作协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