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3-11-03浏览次数: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推动政校企行协同联动,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协同育人机制,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水平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加强学生素质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推进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全面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加强校企合作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帮助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学历与技能水平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不适用于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场地租赁、与学校人才培养及产学研方向无关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科技处是校企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其他部门依照各自业务职责协同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科技处

1.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不断探索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可持续发展;

3.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调研,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联系,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

4.积极推动、协调各部门及二级学院与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合作,整合校企资源,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5.负责校企合作协议审查、报批与管理;

6.负责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指导、跟踪、评估等;

7.定期调研校企合作运行状况,及时解决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介好的做法和经验;

8.负责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总结。

(二)教师工作部

统筹校企人员互聘、共享师资团队建设、整合校企人力资源,完善企业人员校内聘用管理制度,健全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专业实践的管理制度,通过校企人员融合发展,实现校企人力资源优势互补,为培养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双师型”教师提供支持。

(三)教务处

统筹校企合作的专业(群)共建、课程共建、教材共建、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人才共育、学生实习实训管理等工作;审核校企合作项目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指导二级学院与企业共同制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合作企业兼职教师在我校人才培养中所承担的课程量和课时数等;对占用教学场地的校企合作项目,统筹学校教学场地资源,审核项目场地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导项目承担部门做好校企合作专业实训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

统筹校企合作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合作企业(准)捐赠的实物资产,及时做好资产的验收管理、入库登记等工作;负责审核校企合作项目是否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事宜,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校企合作项目涉及校内实训等相关场所的修缮、装修等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工作;负责进驻学校的校企合作项目水电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

协同做好校企合作协议的审查;负责合作企业捐赠资产的入账工作;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安全保卫处

督促二级学院建立健全校内校企合作项目安全防范、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校内校企合作活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型校企合作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负责校内校企合作项目运行中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对进驻学校的校企合作项目,综合评估项目运作过程中对学校师生人身、财物安全是否存在隐患,并给出项目指导意见。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具体实施并负责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管理措施;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方案,积极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建设“校中厂”“厂中校”实践中心、产业学院、企业培训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模式的校企深度合作;

(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合作,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及结题等工作;

(四)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按程序报批协议书,组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做好校企合作宣传工作,及时报送本单位校企合作的动态和信息;

(七)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接受学校的检查考核;

(八)积极做好本单位校企合作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以及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合作条件

第八条   合作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无违法、失信、偷税漏税、重大经济纠纷、不良借贷等行为;合作企业主营业务与合作项目的专业领域相匹配;具备履行协议相应的场地、资金、制度、人员等条件和能力。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

(一)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审核和签署协议两方面。

1.项目审核

一是对涉及学校财物投入的项目,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应与合作单位在深入协商、酝酿基础上,出具合作方案,草拟合作协议书,由科技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法律顾问对合作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合作项目,必须报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是对不涉及学校财物投入的项目(如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人才培养等),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应对合作项目充分调查研究,草拟合作协议书, 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由科技处、协议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签署协议

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署协议。

(二)项目检查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科技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督促二级学院圆满完成合作任务。

(三)项目考核

凡签订的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实施项目结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制度。

1.实施项目结束考核

项目结束时,承担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整理,将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科技处。科技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合作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全面审查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对考核不通过的合作项目,不再续签合作协议。

2.年度考核

项目生效起,每年对项目实施进行一次考核,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年度校企合作工作汇总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备案,考核结果纳入项目承办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四)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报送科技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个人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职〔2017〕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