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4-2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实施中试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研试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节约使用”原则,加强科研项目试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物品的购置、保管、使用和报废等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采购程序规范、进出管理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科研项目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的试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一)试验材料:指科研过程中使用后即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资料,如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品:指科研过程中价值在固定资产入账起点(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三)易耗品:指科研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办公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物品管理机制,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管理部门、教辅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资产、科研、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协同加强对各单位的物品采购、保管、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健全和完善物品管理制度,规范物品使用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建立物品的入库、保管、领用、报废等登记制度,对本单位科研物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开展日常检查。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物品保管、使用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物品的采购、验收、使用等环节承担直接责任,确保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合法、合规,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定物品保管员具体负责物品的保管、使用、回收及报废等日常管理及出入库明细账登记工作,定期开展物品清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四章  物品的采购

第九条 物品的采购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及其预算,依据《采购管理办法》《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验收及报销。

(一)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按《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验收及报销。

(二)除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其他物品采购、验收及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1.审批

项目组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申请表》(简称采购申请表),单批次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单位领导审批;金额在1万元到3万元(含)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金额在3万元到5万元(含)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的,参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经费支出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2.采购

1)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物品,项目组直接采购。

2)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到3万元的物品,项目组按有关规定询价采购,形成询价采购纪要并签字确认(不少于3人签字),报销时需提交询价采购纪要。

3)单批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物品,项目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单批次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应签订合同,3万元以下采购合同授权可由所在单位直接与供货方签订,盖所在单位章;如需盖学校印章的,由所在单位申请、科技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办理。单批次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含)的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4.验收、入库

1)项目组应组织做好所购物品的验收入库工作,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验收入库单》(简称验收入库单);其中,低值品验收后应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

2)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参照本款“验收后应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的规定进行管理。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验收按《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经费支出审批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报销时须提交发票、采购申请表、询价采购纪要(单批次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采购申报表(单批次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中标通知书(单批次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及以上)、合同(单批次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明细清单(对于发票无详细列示购买清单的情况需要,须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验收入库单、支付记录(未通过对公转账的情况需要,可手机截图打印)等材料。

第五章  物品的使用

第十条条件允许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团队,可协调本平台、团队内的各项目组,设立统一的库房,商定统一的保管员,按项目建立明细账。

第十一条同一人主持多个项目的,在指定保管员进行统一保管、领用、回收、报废等管理时,应按项目建立明细账。

第十二条采购的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统一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账物对号。要注意改善物品的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量变化、损坏和丢失,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报废等还需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若购买的各类试验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经试验研发后形成成型或中试设备的,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应将成型或中试设备所使用的试验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及时归集,到后勤管理处按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组应注意节约使用试验物品,严防浪费。对由于保管人或使用人的责任而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要视情节及损失轻重,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已采购领用但尚未用完的科研物品,应妥善保管,可继续用于后续的科学研究,或交所在单位统筹调拨给其它项目组使用,不得浪费,物品保管员应做好调拨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已无法使用、无危险的物品,应及时对物品进行报废处理。由物品保管员填好报废、报损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自行对物品进行报废处理(低值品还需经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员销账),残值需按规定上交财务处。

第十七条项目组不能擅自对外调拨科研物品,如因研究需要确需对外调拨物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闽交院科〔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