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4-20浏览次数:3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激励创新、加强协同、突出重点、促进转化、服务社会”的科技工作方针,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横向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39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及各单位(含二级学院、管理部门、教辅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从事的横向科研项目活动及其所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招投标等方式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科技活动而签订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收入为横向经费。

第四条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分项核算、预算额度控制管理。

(二)横向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横向经费收支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经济性承担责任。

(三)横向经费使用以合同优先为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科技处作为横向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投标审核;负责合同的审核、项目立项、备案;负责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审批项目经费预算;协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结题审批绩效评价。

第六条主持横向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横向项目及其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审核项目经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仪器设备(包括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执行进度;监督预算执行;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考评。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规范经费使用、审核经费决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报销单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做好报销核定工作;协助项目绩效考评;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横向项目绩效工资归口管理,协同财务处、科技处合理安排横向绩效经费。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横向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品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遵守上级相关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横向项目活动中的经济业务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报销票据真实性和相关性以及手续的完备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负责落实横向项目经费到账;提出项目经费使用预算;按照合同约定、预算批复、上级和学校的规定使用横向经费;编制项目决算;按合同定内容和时间向委托方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交结题报告,完成横向项目;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问责答疑;在横向项目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横向项目需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协议)(统称合同)。合同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经费预算、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合同按照科技部格式合同拟定,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审批表,所在单位对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章后,报科技处审核认定,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其中合同经费超过50万元(含),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如有必要,合同在签订前应委托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经费超过50万元(含)的必须委托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查)。特殊情况确需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行政章的,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横向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技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参与横向项目投标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准后,报科技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投标保证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学校规定办理借支手续,由科技处安排从相关项目中借支。项目投标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冲抵手续。

第十七条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横向项目合同。擅自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学校在绩效奖励、项目等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不予认定;对有损学校声誉,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立项与入账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

(一)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科技处负责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提交完整的合同要求的其他文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持合同、横向项目经费规范使用承诺书到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合同签订时间即项目立项时间。

(三)横向项目设立校内子项目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项目负责人及主持经费认定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财务处根据科技处开具的项目立项通知单和项目到账办理项目入账手续,按项目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条对于先开票据、后收款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办理借用票据手续。款项到账后,按第十九条办理入账手续,逾期一个月款项仍未到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追回借用票据,否则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逐月扣取借票金额。

第五章实施与结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根据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与委托方及时协商并达成共识,取得委托方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如未取得证明材料,违约风险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因出国、调出、长期休假等特殊原因影响合同履行,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所在单位委托方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横向项目购置与形成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范畴,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包括咨询、论证、鉴定、验收等)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专家讲课费(包括讲课、讲座、报告等)管理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试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保管与使用等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试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因项目实施需要而产生的对外协作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包括租赁项目)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外协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异地校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国(境)内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论文版面费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论文版面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数据采集费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数据采集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横向项目执行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与委托方共享。如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二十五条未获学校批准的横向项目不得使用学校任何机构的名字、徽标、服务、场地、设施和装备,不得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使用学校的信纸、文具、邮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和任何与学校产生关联的信息。

第二十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持结题情况表、经费执行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对有应用价值的横向项目成果,项目组会同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开展成果第三方评价的同时,应做好报奖等后续工作。出现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技处报告。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财务处有权根据科技处的通知对账户予以冻结。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所在单位应配合科技处、党政办公室做好横向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包括:合同、预算表、经费执行情况表、结题报告以及横向项目成果中的鉴定报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标准等,合同文本原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归档,其余档案由科技处负责归档,均交由学校档案室长期保管。此外项目组还应自行保留试验原始记录、调研(查)原始记录、设备使用情况记录、物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验收入库和领用记录、劳务协议与助研协议等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章收入、分配及预算

第二十八条横向经费应按国家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应缴税费。符合条件并成功办理免税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其核定后的经费可免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凭合同和项目发票开具信息到财务处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后设立项目经费编号。

第三十条经费分配及额度控制

(一)为鼓励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学校不收取项目管理费。

(二)人员费、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讲课费不超过总收入(扣除代购或购置设备的费用、代收第三方合作的合作费用,以及委托第三方科研协作费)的60%。对于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横向项目可列支项目组在岗教职员工的奖励或项目绩效

(三)业务与条件改善费不超过总收入(扣除代购或购置设备的费用、代收第三方合作的合作费用,以及委托第三方科研协作费)的15%。

(四)资源占用费按总收入的3%收取。

第三十一条经费开支实行预算额度控制管理,在项目入账时备案,预算须遵守所签订合同的有关约定,经费开支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横向经费到账后,对人员费、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讲课费及业务与条件改善费、资源占用费的支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比例进行限额控制,其他支出不作额度限制。

第三十二条因项目研发的不可预见性、技术路线与研发方案的改变、产品市场的变化或委托方就项目目标提出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造成项目实际支出与原预算有出入的,允许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合同中有预算约定的,预算调整应经委托方书面确认后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合同中无预算约定的,预算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二)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讲课费及业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但须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控制比例),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组应到科技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剩余经费视为结题经费。

(一)对于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90%分配给项目组自主支配,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或由项目组申请,经核准后用于开展项目续研预研等科技活动,也可归入项目所在单位社会服务创收专户。5%的结题经费作为学校科教发展基金;5%的结题经费归入项目所在单位社会服务创收专户。

(二)对于未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5%的结题经费作为学校科教发展基金;95%的结题经费归入项目所在单位社会服务创收专户。

(三)归入项目所在单位社会服务创收专户的经费可用于所在单位公用费、奖励性绩效核拨不足部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横向项目奖励与绩效支出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开支范围

第三十五条横向经费开支须与所签订合同内容相关,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横向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人员费、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讲课费。

1.人员费。指参与项目实施的校内人员(在岗教职员工、在校生)、在读研究生校内退休人员的报酬,包括人员报酬、项目奖励与绩效等。

2.劳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临时提供服务人员及长期聘用的校外人员(已有单位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项目组承担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3.专家咨询讲课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鉴定、验收以及讲课、讲座、报告等所支付的费

用。

(三)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材料费、邮电通讯及网络使用费、资源占用费、业务与条件改善费对外委托协作费、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会议/培训费出版物/文献/知识产权事务/印刷/信息传播费、租赁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

1.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邮电通讯及网络使用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3.资源占用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的场地、实验室、设备设施等费用及水电消耗补偿等

4.业务与条件改善费。指接待餐费、加班餐费、市内交通费。

5.对外委托协作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研究经费和项目服务的费用,包括科研协作费、测试加工外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科研协作费指按项目预算向合作或协作单位支付的科研款;测试加工外协费指委托外单位测试、检验、试验支付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指其他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费用。

6.差旅费。指因实施项目到国内出差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会务费等,以及境外专家来华开展与项目相关工作所发生的符合国家、省、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规定的费用。

7.公派出国(境)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项目开发需要或参加与项目相关的科研活动,项目组成员出国(境)所发生的符合国家、省、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规定的费用。

8.会议费。指召开与项目有关会议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9.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实施项目所需而开展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费用。

10.出版物/文献/知识产权事务/印刷/信息传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费、技术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知识产权顾问费、资料及印刷费(包括资料查询、收集、打印、复印、录入、翻拍、翻译等费用)、图书费、数据采集费(包括问卷调查费、数据购买、数据跟踪采集、数据或案例分析等费用)、宣传费用等,不包括一般办公软件购置费。

11.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交通工具、工程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

12.维修费。指相关的科研及办公设备维护、维修,以及实验室维修、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13.其它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或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八章 开支、审批及核销

第三十六条横向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开支。经费支出审批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有关报销的规定

(一)设备

1.设备购置及验收入库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须提交发票、购置与验收入库材料。所购置设备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合同中明确规定代购设备的,项目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采购,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须向合作单位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报销时须提交发票、立项审批手续、采购审批手续、中标通知书(仅针对招标采购的情况)、合同、验收证明等材料。

(二)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讲课费

1.按月领取劳酬的对象为在岗项目组教职员工及在校生(本校学生、校外在读研究生)、长期聘用的校外人员(退休人员、已有单位的兼职人员)。按次领取劳酬的对象为上述以外的其他人员。

2.仅在岗项目组教职员工可领取奖励与绩效,在岗项目组教职员工领取奖励与绩效时须提交《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项目教师领款表》并报人事处备案。校内退休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可参照在岗教职员工办理。项目组在领取奖励与绩效时,应充分考虑各成员在本项目中所承担工作量和所做出的贡献。项目绩效可一次发放,也可多次发放,但须6个月内发放完毕。

3.参与横向项目研究且领取劳酬的在校生和外单位人员须分别签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项目在校生助研协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项目临时劳务协议(校外人员)》,协议由项目负责人与当事人本人签订,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盖章。因项目组聘用在校生、校外人员而未尽《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义务,引起法律纠纷的,由项目组负责解决纠纷。报销在校生和外单位人员劳酬时须提交《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项目劳酬表》及协议;一次性临时聘用校外人员报销时加附完税证明或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劳务发票。

4.专家咨询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专家讲课费报销时须提交邀请函、《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专家讲课费发放表》。

5.可向参与横向项目的在校生按月发放助研劳酬,其中:本校学生每月不高于3000元,校外在读硕士研究生每月不高于3500元、博士生研究生每月不高于10000元。

6.报销款项直接打入领款人的个人银行帐户中。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由学校代扣税款。

(三)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邮电通讯及网络使用费报销时须提交发票、明细清单或业务受理单等材料。

(五)横向项目使用学校资源,后勤管理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开具资源占用费缴费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财务处直接扣缴,纳入学校统筹使用。

(六)业务与条件改善费实行总额控制,可由项目组在岗教职员工直接领取现金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具体的接待餐费、加班餐费、市内交通费。项目组在岗教职员工领取业务与条件改善费时须提交《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项目教师领款表》。

(七)对外委托协作费、租赁费、差旅费、公派出国(境)费、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印刷/信息传播费

1.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文献检索费、技术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知识产权顾问费、资料及印刷费、图书费、数据采集费、宣传费等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资料及印刷、图书、宣传服务采购立项审批权限:单批次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单位领导审批;金额在1万元到3万元(含)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金额在3万元到5万元(含)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的,参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经费支出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九)维修费

1.科研及办公设备维修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立项审批手续按本办法三十七条第(八)款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办公设备维修涉及审核或审批的职能管理部门为科技处、党政办公室

2.实验室维修及改造、校内进行或对外委托的工程类项目立项、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等级认定

第三十八条对于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项目,根据横向经费到账额(扣除代购或购置设备的费用、代收第三方合作的合作费用,以及委托第三方科研协作费,由财务处审定),由科技处按以下标准认定相应项目级别:

自然科学类单个项目到帐总经费5万元及以上(可累计至项目结项时,下同)或一年内横向经费累计到账8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获得一项市厅级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到账总经费1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横向经费累计到账15万元及以上,认定为获得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到账总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横向经费累计到账30万元及以上,认定为获得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社会科学类单个项目到帐总经费2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横向经费累计到账5万元及以上,认定为获得一项市厅级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到账总经费5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横向经费累计到账8万元及以上,认定为获得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到账总经费10万元及以上或一年内横向经费累计到账15万元及以上,认定为获得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横向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项目组成员、到账经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项目组应及时将横向项目信息录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管理系统”,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对有保密要求的横向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横向项目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各单位、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项目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实施细则》处理。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存在管理失职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先进单位(个人)评选资格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经费余额中支取。若项目经费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它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四十五条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应由学校支付的赔偿款项,在该项目余额中支付。若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它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支付;若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四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横向经费;禁止利用虚开发票、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提高单价与支出标准、虚开人员费与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现金;禁止利用横向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横向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个人家庭消费;禁止利用横向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购买与横向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禁止利用横向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有预算批准或合同约定的除外)、不动产;禁止利用各种方式套取横向经费设立“小金库”;禁止借科研协作之名,将横向经费转入与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面向横向项目全过程的诚信记录,根据项目组实施完成项目、经费使用以及学术诚信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违规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阶段性(1-5年)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校内外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闽交院科〔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