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1-0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建设单位。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形成社会参与、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丰富办学理念,增强办学活力,拓展办学空间,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功能,成立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是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宗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平等互信、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原则,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关心支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积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建成一所特色鲜明、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高职学校,更好地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理事会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80号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邮政编码:350007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主管单位是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理事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一)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

(四)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代表;

(五)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经审核后具有理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法人代表委派相关人员担任;个人理事由经审核后具有理事会成员资格的个人担任。

第七条  申请加入理事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愿遵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

(二)积极关心和支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理事会。自愿申请参加理事会的新成员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初审或征询意见后向理事会推荐,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即为理事会理事。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理事会的当然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各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对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被聘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名誉理事(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在职人员除外)。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十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协调政府(部门)、行业、企事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统筹各方资源支持合作办学;

(四)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群)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五)参与审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六)研究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七)参与评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学质量,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八)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处。各理事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与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理事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提供各项服务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三)负责理事会其他各种会议(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安排;

(四)召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五)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完成理事会决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负责完成理事会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机构,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退出理事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正式退出日期从理事会秘书处收到通知后3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理事会之前,继续享有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理事会成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者以及损害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声誉者,理事会有权终止其理事会成员资格。

对不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参加理事会工作与活动的理事,经理事会秘书处提出,参加全体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同意,可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联络员协调管理,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是通报总结合作办学进展情况,对阶段合作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部署、协调和沟通相关事务。需要时可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理事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审议理事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三)可定期获得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发展的最新动态,听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进行评议,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成员的身份,参加由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组织的各类重要庆典仪式、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高层论坛以及相关考察、访问、调研活动;

(五)可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提出委托研究课题、攻关项目和引进技术等需求,并监督合作协议的执行;可优先优惠获得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信息及转让,教学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服务以及相关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可组织联合技术攻关和课题研究,共建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六)可优先获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毕业生信息,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可通过多种形式,与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联合办学;可委托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培养急需的专门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人员培训;理事推荐报考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在招生政策允许的学校自主权限内给予优先录取。

(七)优先享有捐赠命名权;对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将被载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校史。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参加理事会活动;关心和支持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发展,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重大改革与发展提出信息咨询、规划指导和政策建议;

(二)积极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筹集资金,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成员间的合作交流,积极向理事会推荐新的理事会成员;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委托研究课题、科技研发及有偿培训等项目,协助配合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承接有关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重大课题与项目;优先与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推荐专家和技术人员成为学校兼职导师;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六)积极向海内外宣传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的发展和成就,扩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学影响,提高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声誉,促进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七)协助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落实各类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设立理事会专项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理事会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的理事会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向理事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理事会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案经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201216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应当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