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
第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举行前7天,秘书处应书面通知各位理事会成员,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向理事会成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理事长负责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可召集临时全体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提前3天前书面通知各位理事会成员: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或向秘书处请假。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的理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代理人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经理事长同意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认可方为有效。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也可以由理事长保留该议题,留待下次理事会议表决。
第九条 每次会议必须有记录,记录必须真实。会议结束后,应及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如实记载议事结果,并将会议纪要发送各位理事。
第十条 会议中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向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