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院科〔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外协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协科研项目是指学校作为委托方与其他单位所订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凡经费支出超过1万元(含)均须订立书面合同。外协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应遵循自愿、合理、公平、诚信等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真实有效的原则签订和管理外协科研项目,不得编造虚假合同及相关信息。一经发现,学校将立即终止相关外协科研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根据经费来源和性质,外协科研项目分“合作方外协科研项目”和“协作方外协科研项目”两大类。
(一)“合作方外协科研项目”是指学校与第三方或多方合作共同承担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的科研项目,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约定,为转拨研究经费而订立的外协科研项目合同。认定标准为:在源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合作方名称、承担研究任务内容和相应研究经费三方面内容。
(二)“协作方外协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因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需要,利用学校研究经费委托外协单位进行试验、加工、安装、测试、计算等技术服务,以及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其他科研活动所订立的外协科研合同。根据上级部门或委托方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经费预算,此类外协科研项目分为有明确约定和无明确约定外协单位两种情况。横向项目协作方一律按无约定处理。
(三)科技计划项目(即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等立项文件中没有列示为外拨经费预算约定单位、以科研人员个人身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我校主持的科研项目,发生的相关科研费用支出必须直接到我校报销,并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我省及我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四)其他类型如单一加工、软件购置、原材料购买等类型合同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外协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由科技处牵头,财务处、审计部门等职能部门、各单位(含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校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协作完成。
第六条 科技处作为外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外协科研项目审核、合同签订及过程管理工作,以及协助完成外协科研经费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和审计部门分别负责外协科研经费拨付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或委托方完成外协经费督查和审计工作;其他部门分别负责与外协科研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审核外协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条款,以及本单位外协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以确保外协科研项目及时、全面、高质量地完成。
第九条 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正式职工或聘任人员(聘任人员聘期应涵盖项目执行期),一般由相关经费负责人担任,负责确定研究任务、拟定合同条款、确认外协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监督外协单位规范使用经费,以及外协项目协调、执行、结题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外协单位资质审查
第十条 外协单位必须具有承担相关研发工作或技术服务的能力,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能够履行合同内容和规范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在签订外协合同前,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就关联事项进行声明并遵守回避原则。学校关联人包括源项目负责人、外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指与项目执行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项目执行人本人任职或兼职、或亲属在其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单位,或者项目执行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重点审查学校外协项目负责人与其个人(或其配偶、近亲属)成立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保留对关联事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的权利。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未主动申报关联事项、关联交易显失公平的,学校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关联交易中牟取私利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外协科研项目内容涉及保密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外协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保密资质。
第五章 项目审批及管理
第十四条 外协科研项目根据不同情况接受学校的严格管理。合同签订前,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校外协作科研项目审批表》,根据要求提供协作方相关资质材料(“合作方外协科研项目”不需提供协作方相关资质材料),并按照下列审批权限提交审批:
(一)外协经费2万元以下的,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科技处备案。
(二)外协经费2万元(含)到5万元的,由相关单位领导审批,报科技处备案。
(三)外协经费5万元(含)到50万元的,由相关单位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
(四)外协经费超过50万元(含)或重要事项,由相关单位领导及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协作方外协科研经费审批额度实行累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拆分签订合同等形式逃避相关审批。累加额度包括:某项目支出外协项目经费总和,某项目与某协作单位签订外协项目经费总和,某负责人一年内与同一协作单位签订外协项目经费总和。
第十六条 以下类型协作方外协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必须经过开题论证:
(一)纵向项目与同一外协单位累计合同额超过50万元(含),无论是否有约定,均需要开题论证。
(二)横向项目外协合同额累计超过50万元(含)必须开题论证。
以上各种项目均指同一源合同。
开题论证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外协项目提出单位有关领导参加,开题论证专家评审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有关外协项目通过论证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七条 合作方及有约定的协作方外协合同应在源合同立项后立即签订并开展研究工作;无约定协作方外协合同也应在源合同下达后尽快制定总体外协计划,落实协作单位并签订合同。外协合同以实际签订时间为正式的开始时间。
第十八条 外协科研项目合同文本可选用科技部格式合同文本,也可与外协单位协商后自拟,但要严谨规范,合同要件齐备。外协科研项目经审批后,由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批)。如有必要,合同在签订前应委托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合同额超过50万元(含)的必须委托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审查)。特殊情况确需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行政章的,应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和有关条款。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项目来源,可按照任务下达方有关管理程序办理,也可签署补充协议或补充必要附件。
第二十条 合作方项目研究成果、固定资产归属等按照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或依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协作方外协科研项目相关权属必须在外协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对单个合同经费超过50万元(含)以上外协科研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作进度、完成状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如存在重大问题,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经所在单位向科技处报告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外协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或验收手续。
(一)“合作方外协科研项目”。
学校外协项目负责人提交《校外协作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后,双方共同接受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
(二)“协作方外协科研项目”。
1.协作经费不超过50万元(同一源合同中与该协作方签订合同采用累加制计)的项目,采用结题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校外协作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
2.协作经费超过50万元(含)(同一源合同中与该协作方签订合同采用累加制计)的项目,采用验收方式。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校外协作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后,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作单位汇报并提供相应验收材料及财务支出情况,协作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及相关费用。验收专家组应出具正式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完成后,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送《校外协作科研项目验收登记表》及验收意见到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结题和验收前,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督促外协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归属学校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和样机、装置等。
第二十四条 外协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后,外协单位应向学校提交合同约定的全套技术资料,如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样机、专利、软件等。相关材料由双方加盖公章,学校外协项目负责人保存备案,以备查,并做好国有资产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协科研项目因故无法按时完成时,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经所在单位向科技处报告,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因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在项目延期不影响源项目整体进展的情况下,外协单位可申请一定的宽限期。若不能延期且导致较严重后果,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协作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协科研项目因故需要终止或解除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终止或解除协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完成后续管理程序,如外协单位应向学校移交已完成工作成果和资料,退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协科研经费拨付原则上必须依据研究工作开展情况,以分期拨付为主。
(一)合作方及有约定的外协科研项目经费拨付应按照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拨款计划和进度进行。收到上级拨款后立即拨付相应经费,不得延误,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二)协作方外协项目尤其是大额外协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研究进度分期拨款,一般分项目启动、年度检查、中期检查、验收通过后等阶段拨付,研究目标为软件、样机等产品时应严格按照研发程序拨付。验收通过前不得一次拨付全款,确需一次全额拨付的,必须在项目完成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 转拨经费时需按经批准的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等)文件中约定的合作(协作)方和金额,填写《科研经费转拨单》,经项目经费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按项目经费到位进度分批转拨。转拨经费时应提供如下相关合法有效的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文件:主管(资助)部门下达的立项文件,批复的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等),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附经费开支预算)等。合作(协作)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凭财政性票据或银行拨款记账报账;合作(协作)方为企业的,凭税务发票或其他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原始凭证报账。学校外协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好外拨经费使用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合作方外协科研项目签订合同时必须根据项目总预算向外协单位下达详细的分经费预算,外协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预算使用经费。协作方外协项目的外协单位必须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外协单位应向学校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决算材料和财务凭证,应根据要求接受上级部门、学校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驻场审计或延伸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外协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可终止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并追究外协单位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