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3-17浏览次数:712


(闽交院科〔2020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余经费是指我校科研人员承担以科技计划形式批准立项的纵向科技项目(包括主持或参与)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各类校级科研项目(含科技创新团队与平台建设项目等),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结余经费允许单位留用的项目经费(包括学校或所属单位配套的经费结余)。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以及中止、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三条 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管理,按照分年度、分不同来源渠道进行分块统筹,编入学校以后年度预算统筹,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用于学校科研相关支出,设立“科教发展基金”,并按项目申请立项的形式进行管理使用。科教发展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科研人员开展以下科技活动:(1)按照问题导向、面向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以及人才培养、专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自主选题,开展教研教改项目、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应用研究、交叉创新研究和应用对策等软科学研究; 2)已立项科技项目的经费配套;(3)科技创新团队与平台建设;(4)科技成果推广应用;(5)举办小型学术会议;(6)前期完成项目的后续相关成果(科技著作出版和学术论文)发表等。

第四条  结余经费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在允许学校留用范围内(含留用经费数量和期限)统筹安排使用。 结余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直接费用支出,不得提取、列支间接费;不得单独用于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费用和单独用于劳务费支出;严格控制使用结余经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余经费只能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经费支出。

(二)项目结题验收时已核定(或审计报告认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规定明确的项目后续使用计划等,原则上必须按照核定(或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已明确的应付未付款应按规定支付,不列入结余经费使用计划),以及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或规定的经费支出预算方案执行。

第五条  结余经费留用期限不超过2年,留用期满后仍有结余的经费则按相关规定原渠道收回,同时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结余经费留用的起算日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起算日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级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起算日期的,按校科教发展基金项目批准立项规定执行。

(三)对属于经费后补助的项目,或经验收后再行拨付资助经费尾款的项目经费,如相关规定没有明确使用时间的、其使用期限可按经费到账后下达之日起算。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为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

    第六条  结余经费只能用于支持我校在岗的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经费使用必须在校内报账,不得以协作费方式外拨给外单位。

第七条  实行年度结余经费及申请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科研业务进度和管理要求,科技处和财务处应及时将结余经费情况以及结余经费使用申请等信息给予校内网公布。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和监督;负责对各单位、项目组执行科研经费开支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结余经费的日常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费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科技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结余经费年度可安排资金的额度,按照一定程序及时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结余经费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公示和经费下达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结题验收后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科技处提出申请。优先支持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前期项目完成的科研成效显著的申请人申请关键技术应用研究、交叉创新研究项目以及高质量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  结余经费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处于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期内等科研信用不良人员不得申请使用结余经费)。

(二)申请当年没有到期未结题的主持项目。

(三)在申请使用期内尚未退休的科研人员及经各单位研究同意由学校延聘或返聘的科研人员(在申请使用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申请人,须经单位研究同意由其延聘或返聘并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核定,且经费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延聘或返聘期限)。

第十条  结余经费留用申请分为集中受理和单项受理二种方式。

(一)集中受理方式主要根据年度科研项目结题时间和结余经费统筹情况,结合学校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布局,采取面向全校科技人员集中受理、评审立项。科技处面向全校教师公开征集项目、审查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公示拟立项项目、学校批准立项和经费下达等流程开展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使用。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人员根据第三条规定的校科教发展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合理选择申请项目类别,认真撰写项目申请书、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科技处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

(二)单项受理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形: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主持单位等有规定或明确要求的;相关合同有约定、结题验收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表)有明确项目结余经费后续使用方案(包含时间、用途等)的;属于经费后补助项目、项目验收后再行拨付资助经费尾款的项目等,经个人申请、科技处审核后下达使用。

第十一条  科教发展基金项目经学校正式立项后,经费支出、预算调剂等需根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或经费使用方案)约定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学校正式立项后的结余经费资助项目,纳入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到期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报告和财务决算表,完成的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以及经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合理、合规地使用项目经费,自觉配合、接受上级和学校的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经费支出自查报告、资金使用成效和项目总结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