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3-17浏览次数:880


(闽交院科〔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经费来源以科技计划形式批准立项并拨付(或由主持单位转拨)的财政性经费、学校批准立项的校拨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以及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如果项目资助管理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严格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科技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转拨到合作单位经费也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和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科技经费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科研、财务、人事、后勤、审计等业务管理部门及二级学院或实行二级管理的科研机构等(以下简称: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科技经费的管理工作。

(一)强化学校的法人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二)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实行法人代表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科技经费支出审批制和项目负责人科技经费规范使用承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技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规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依法依规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三)各单位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的委托分析测试、物资材料采购、仪器设备采购(包括仪器设备加工或升级改造)、交通运输工具和土地租赁、论著出版等活动中涉及经费开支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审核、报批及其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并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人员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自查、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科研绩效考核工作。各单位应成立由分管科研领导担任组长的项目经费规范使用年度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科技项目绩效考核小组并报科技处备案,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规范使用监督检查和年度自查工作,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四)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部门是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部门。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类项目、社会科学类项目和科技推广服务项目申报阶段预算编制的指导与审核、到位的科技经费分配下达、资金使用、预算执行、预算调剂、结余经费统筹与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等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各单位、项目组执行科研经费开支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和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结余经费上缴等工作。财务处负责会计监督,经费收支、资金使用、年度预算执行、预算调剂等日常管理;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结算、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配合科技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结余经费的统筹使用与管理、项目绩效考核、项目结题经费审计、结余经费上缴、经费开支情况信息公开。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技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包含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和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和分析等发生的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活动、项目验收等而发生的会议费;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不得包含稿费)、科技论文版面费、书刊购置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复印及印刷费、资料收集(或整理、翻拍)费、翻译费、专利申请以及该专利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必要的学术研讨(咨询和协调)、项目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或案例分析、数据跟踪采集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0.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果推广应用培训费、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青苗补偿费、特殊实验材料采集费以及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用,有关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管理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学校立项的各类项目和校外项目配套费不设间接经费。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费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直接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严格按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直接费用各科目均无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除仪器设备购置、劳务费和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目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外,其他科目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在预算编制时需对合作单位资质和拟外拨经费等进行重点说明。项目经费预算上报前,需经科技处最终审核。

第七条  劳务费预算需根据项目研究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结合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含项目临时聘用的退休人员、非全日制临时用工人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如全职科研财务助理)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

第八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具体预算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我校主办的科研业务性会议,需要邀请国(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签证费等,可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在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中列支。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有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注册费可在本科目中开支。

第九条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规模化生产专用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单台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一)购置、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时,简要说明预算总数、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单价。

(二)购置、试制升级改造或租赁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需要说明:购置、试制、升级改造或租赁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设备用途、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

第十条  间接费用预算及使用管理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调剂。科技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复(或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复的项目合同(或预算书)的经费预算进行使用管理。直接费用各科目预算如确有必要调剂时,按照以下规定履行相关调剂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及其分预算的变更或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给予批复并视情况报备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各科目的预算调剂审批权限(分科技处审批、学校授权项目负责人审批二种情况)规定如下:

1.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预算调剂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2.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以下简称“直接费Ⅰ类”);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以下简称“直接费Ⅱ类”)。同一类预算额度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Ⅰ、Ⅱ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四)预算管理以批准的项目(或课题)合同书及经费预算书为依据,转拨给项目(或课题)参加单位的经费其预算调剂申请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与科技计划下达主管部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或预算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获准时的预算开支范围和额度进行使用;在不违反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其预算调整申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下达与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严格实行项目预算额度控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承诺制度,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在项目立项经费下达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科研经费规范使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技处、财务处各一份,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科技经费按项目下达,单独建账,原则上不增设子课题经费本,但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协议等)中有明确划分子课题任务及负责人的项目(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等,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专题等),总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有关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协议等)向科技处提出增设子课题经费本申请,经审批后执行。总项目负责人应对各子课题的经费预算、经费调整及开支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总责。

    第十五条  试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主持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项目有明确要求的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为协助项目负责人处理项目财务事宜、完成日常财务工作,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确保科技经费使用符合要求。聘请财务助理费用可从相关经费预算中列支。

财务助理聘用管理要求:

    (一)财务助理人员的要求和岗位职责: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掌握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岗位职责包括:(1)协助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做好项目申报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过程的预算执行和调整;(2)经费报销的财务初审和报销核对,外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3)配合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的财务审计、财务结算表编制等。财务助理作为项目经费执行的第一经手人对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连带责任。

    (二)专职(或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学院、平台、团队或项目组提出岗位需求申请,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专职科研财务助理报人事处备案,其中专职科研财务助理以项目聘用方式聘任,聘任期限与相应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时间一致,项目结题后,劳务合同(工作协议)随即终止;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各单位、平台、团队或项目组自行聘用并签订兼职聘用合同(协议),聘用期限与相应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时间一致,项目结题后,聘用合同也随即终止。

    (三)科研财务助理应接受科技处的统一管理,经科技处和财务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

(四)科研财务助理报酬列支渠道:(1)项目聘用的专职财务助理,所需费用从项目直接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支出;(2)二级学院或实行二级管理的科研机构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从项目间接费用或单位日常运行经费支出;(3)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是项目组成员或学校在职人员的,所需费用从项目间接经费的科研绩效支出。

    (五)科研财务助理报酬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1.项目聘用的专职财务助理,其月报酬参照社会劳动力市场标准执行,以双方协商为准,但必须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规定;聘用的兼职财务助理可根据资助总经费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1)总经费低于200万元时,月酬金应低于1000/人;(2)总经费在200-500万元时,月酬金为1000-1500元人;(3)总经费500-1000万元时,月酬金为1500-2000元人;(4)总经费≥1000万元时,月酬金为2000-3000/人。

2.各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其酬金按不高于专职财务助理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外协科研项目及其外拨经费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外协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等立项文件中没有列示为外拨经费预算约定单位、以科研人员个人身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我校主持的科研项目,发生的相关科研费用支出必须直接到我校报销,并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我省及我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在委托分析测试、物资材科采购、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加工或升级改造等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需要进行物资设备(含服务)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的,应按上级有关采购招标的政策及学校采购招标制度执行,相关合同的签订也应符合学校合同管理的规定,并按财务处相关要求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或预算书中有列示科研用地租赁及其预算的,需签订科研用地租赁合同(或协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审批。科研用地租赁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合同金额≤1万元的,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用地租赁费支出,可提供由当事人签字的收据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设备费支出报销时应有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或满足学校要求的报销凭证)和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列入设备费支出(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可纳入材料费预算列支),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编列。设备费支出应为项目研究周期内发生的设备费,不得用其他费用购买的设备来顶替、挤占专项项目设备经费;不得编列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不得在设备费中列支基建和生产性设备以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等。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任务书或预算书中的委托分析测试、物资材料采购、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加工或升级改造等单张票据金额≥3000元的经费支出报销,项目组需自行上网查验票据的真伪性,由查验人在发票空白处注明“已上网查验真伪。”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除项目批复预算或说明中已列示的以外,材料费不得列支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和办公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我省和学校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报销时须提供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出国调研报告等资料。非项目组成员、非项目合作交流目的地以及与项目研究任务无关的出国费用不得在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开支。

    第二十四条  支付方式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写明原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  委托校外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单笔金额﹤1万元的,报销时需提供测试单位盖章的测试加工内容、单价、数量和总费用清单;单笔金额≥1万元的应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具体测试加工内容、单价、数量和总费用等。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目编列。

    按研究任务分工,需由承担单位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相关费用不在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目中核算,应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和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编列;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支出标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差事由、出差人员、出差地等应与项目研究任务及其预算说明相符合,确因项目研究需要临时安排在校生或博士后等非项目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批。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或野外科学试验、勘察等的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等可在差旅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支出参照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淮和会期等会议费支出应合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和会期。

第二十八条  专家咨询费支出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务费发放与管理

    (一)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对象主要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相关科研辅助人员等。

(二)科研项目劳务费实行分类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生、博士后、国内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和退休人员等),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其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备案,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发放;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需明确其工作内容和时间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在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名义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经相关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人事处办理工资发放、“五险一金”等手续;临时雇用人员也要签订相应工作协议。

    (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福建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当地相应社会保险补助编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上年度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相关地区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四)劳务费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当事人银行卡中。

    (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日常考核与管理、完善工作记录、健全工作合同(协议)书建档备案制度,确保劳务费规范发放,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支出中不得列支与项目研究任务无关的资料购置和通用性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购置费,日常办公电话费、网络费和个人手机通讯费用以及非本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出版)等费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不得列支专利维护费。

    第三十一条  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和特殊实验材料采集等科研活动费用支出,需提供由当事人签字的收款凭证作为报销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事项、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生培养费、答辩费、论文修改费等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按预算从燃料动力费科目支出;创新平台(实验室)日常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应在间接费(学校分配给项目组的管理费)或其他渠道资助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  长期出国(境)人员的科研项目经费,在其出国(境)期间暂停使用,若需委托代理人负责的,应提出书面委托代理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科技处审批或提交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科研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认真履行承诺:保证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符合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费合理性原则。在项目直接费中不得列支项目启动前费用,不得超范围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不得超标准支出会议费等科目,不得支出项目组外人员出国费,不得支出与课题任务无关的开支;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谷、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禁止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有预算批准的除外);禁止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 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科技经费使用实行项目预算额度控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承诺制度,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原则。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科研项目经费审批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监督项目组成员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与真实性负责。在项目立项经费下达前,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做诚信承诺。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内的具体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笔1万元以下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超过1万元(含)的各项支出,以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的支出,按学校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推荐和立项所需签订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科研合作协议)的“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需经科技处审核外,其余涉及科研计划经费支出所需合同或协议的“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均由所在单位审批。特殊情况确需盖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行政章的,应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章 财务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截止时间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决算工作。

    (一)验收材料要求提交经费审计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向科技处提交申请,项目经费审计期间将冻结该项目经费开支。属于审计报告结论上有明确列示的应付未付款,及召开项目验收会产生的费用应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完成报销和财务结账,超过时间学校将给予经费冻结并回收到校科教发展基金。

    (二)由我校主持、其它多个单位合作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协作)单位课题(或任务)主持人必须按各自的经费预算额度分别编制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总项目的资金决算。项目验收材料有要求提交经费审计报告、或外拨经费在30万元(含)以上的课题(或任务),合作(协作)单位还必须向学校提交外拨经费单独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的产出或副产品变价收入,须产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及时上缴学校,纳入校科教发展基金。严禁项目组成员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侵占。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批准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平台和项目结题验收后,其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纳入校科教发展基金)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其在校期间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仍应留在学校,可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报科技处批准后执行;确实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合规合法使用常态化检查监督机制,根据科研管理需要、以及学校和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部署,由科技处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开展科研经费使用专项检查或抽查审计工作,及时发现、整改和杜绝项目经费违规违法支出报销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技人员科研诚信及失信追责问责制度,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将科研人员违反科技经费规范使用承诺等科研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管理,与其科研绩效考核、科研项目及成果推荐申报、校科教发展基金(包括结余经费)申请、职称评定、学术兼职及科技评优评先等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将严重失信和渎职行为者列入“黑名单”,并根据情节依法依规追究其学术不端、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科技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科20158)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