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3-17浏览次数:963


(闽交院科〔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学校科技创新工作可持续科学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是: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计划项目。

(二)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三)政府部门许可、指定或授权的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行指委等组织的教科研计划项目。

(四)学校设立的科教发展基金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其工作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地方科技方针政策,遵循“依靠专家、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推荐和申报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督促、检查和协调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的实施、结题与验收。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与验收管理等工作由科技处和二级学院(单位)两级共同指导和督促,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执行、成果管理、经费使用、结题验收等全部科研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责。

第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若资助管理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则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科技处应及时查阅和跟踪资助管理部门的申报政策,定期或不定期以会议、纸质或电子文件(通知)的形式发布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事宜,会同各相关二级学院(单位)积极组织和协调项目申报工作,鼓励跨学科(专业)或跨学院(单位)的科研人员联合申报。

第七条  二级学院(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推荐和协调本学院(单位)的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并在人力、时间、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等方面,为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积极创造条件。

第八条  科技处协助各相关二级学院(单位)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技处负责按资助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办理相关申报事宜。对多个申请者申报同一项目或有限项要求时,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上报;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校科教发展基金项目,科技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向资助管理部门申报前、校科教发展基金项目立项前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应事先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在项目申报书、附加协议(合同)中体现;涉及经费转拨的,应事先明确经费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学校作为参加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时须到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备案,并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学校为参加单位。纵向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和科技处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科技处应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二级学院(单位)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自批准下达起,根据项目的不  同类别,科技处、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和项目组均应安排专人负责独立建档,资料档案可包括:申请书或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批准通知、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研究试验的技术资料报告、实验设备的使用情况、调硏或调查报告、合作协议、结题或验收资料等;此外,项目组还应保留实验原始记录、调研(查)原始记录、物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领用记录等。

第十三条  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经所依托二级学院(单位)、科技处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主持研究工作并对研究任务的完成等方面负责,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于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科技处提交经二级学院(单位)审核后的年度执行情况表,汇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阶段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科技处每年定期汇编学校年度纵向科研项目表;配合资助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商解决。各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应协助做好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积极提供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支持条件,加强督促和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规定报科技处或资助管理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需随时上报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和科技处。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所在二级学院(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备案或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校科教发展基金项目负责人及有特殊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执行或无故中止、不按有关规定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项目负责人,科技处或/和所在二级学院(单位)有权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由科技处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同时,三年内取消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挂职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同意,经科技处审核备案或提交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可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或损害学校信誉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应及时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同时,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严格实行标注,即标注“******资助项目(××××××)”,其中:******指资助计划名称(包括各级科技创新平台与团队),××××××指资助项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范畴,纵向科研项目中的仪器设备研制成果通过鉴定后纳入实验(训)室建设与管理范畴,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验(训)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纵向科研项目图书的采购可由项目组自行采购,也可由图书馆组织代购;单批次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须签订合同;采购的图书须到图书馆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纵向科研项目试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与使用等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试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会同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应及时督促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在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或验收手续,向所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和科技处提交结题或验收的相关材料。若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告,经所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审核,提交科技处审批或审核后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结题或验收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材料;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和科技处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审核;科技处负责将审核后的项目向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结题与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校科教发展基金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材料经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审核,科技处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下达结题项目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须组织会议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根据资助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科技处应积极配合资助管理部门(或资助管理部门所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并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组、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应配合科技处做好纵向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包括:申请书或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批准通知、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研究试验的技术资料报告、调研或调查报告、合作协议、结题或验收材料等,由科技处长期保管。此外项目组还应保留试验原始记录、调研(查)原始记录、实验设备使用情况记录、物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领用记录等。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档案、通过会议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档案,以及所有纵向科研项目成果中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标准、著作等原件,由科技处负责归入校档案馆。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九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项目组应及时将纵向科研项目信息录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管理系统”,依托二级学院(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未经资助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将成果及研究情况公开发布或发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面向纵向科研项目全过程的诚信档案,根据项目组实施完成项目、经费使用以及学术诚信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违规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阶段性(1-5年)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校内外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实施细则》处理。依托二级学院(单位)和相关部门存在管理失职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先进单位(个人)评选资格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