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736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维护发明创造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权;

3.未公开的信息;

4.学院的校名、徽章和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6.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学生、各类临时在我校工作、学习的人员。

学院所属单位指学院所属的系、部、中心、处室等。

第四条  学院设立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参股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单位,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管理好涉及学院的知识产权,并同时努力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学院聘用人员执行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学院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院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学院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院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院享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院的资金或以学院名义获得的政府项目或非政府项目经费、学院的设施或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在学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和学院另有协议外,属于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技术转让收益分配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

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向科技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学院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职工为完成学院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

1.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电子及声像作品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科学技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专门法律的保护,按专门法律执行。

第七条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2年内(自作者向学院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学院不使用的,经学院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院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院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八条  在执行学院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院所有。

第九条  在学院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 学院为软件著作权人。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学院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条  学院的校名(中文名称“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英文名称“Fujian Chuanzheng Communications College”)、校徽、校标以及用于学院产品的商标、服务标记等,学院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学院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或注册商标、校标及其它标识,必须事先经学院授权、批准。学院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在使用校标、商标及其他服务性标记时,不得损害学院形象、声誉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协调校属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协助调查处理学院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科研工作完成后,成果完成者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结题。成果完成者对其研究结果是否具有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采取和有关人员签定保护本校知识产权保证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校内不同的发明人、设计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由所在部门或课题组负责人主持协商解决,经科技处确认后方可申请专利。协商不成时,由科技处与当事人协同解决,并将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决定。

申请专利须填写专利申请登记表(附件1)报科技处确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得到受理后,发明人应将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

专利受理及授权后,发明人须在专利公布日起一个月内到科技处递交如下归档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原件),交由学院档案室保管。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全套技术资料(原件),交由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费由发明人先行支付,专利申请及被授予专利权后所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资助归发明人所有,作为科研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发明人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或同时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报科技处确认审批后再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完成人向科技处提交确认权利归属确认书、经批准后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作品完成人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许可登记后,须将许可登记证明复印材料交学院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院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出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出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八条  以学院名义及学院所属部门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委托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行为,必须事先报科技处审核后,经学院领导同意方可和对方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九条  学院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由引进单位事先查清其法律状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其他技术成果,除与学院另有协议外,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一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必须经过学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事先查清其法律状态,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并要对其涉密内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调离、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院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原所在项目组,离开学院后,对学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上述离职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学院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院享有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专利申请及被授予专利权后所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奖励归发明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专利得到授权并且发明人持专利材料到科技处归档后,对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的,按照我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规定执行(发明专利的发明人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500元)。计算机软件完成人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批准登记后,持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为第一著作权人的软件登记证明(提供相应的软件完成人证明)到科技处归档后,给予计算机软件登记费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资助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在获得授权后的年费。发明专利资助年限为获得授权后的三年内,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年限为授权后的二年内。在资助年限内,已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原则上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协助发明人促进智力成果实施转化;学院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从所取得的净收入,按照我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规定执行,按发明人(项目组)80%、系部10%、学院10%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学院拨出专款并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人,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泄漏学院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院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给学院权益造成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收缴全部违规所得,并报人事处扣除一定的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