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400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实施监控,保证在研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提高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与开发任务,实现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承担的所有研究周期为2年和2年以上的科研项目,包括校基金项目及各级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期检查工作由科技处组织、安排,各系部以及项目负责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依据科研项目负责人撰写的《课题立项申请书》而定。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中期检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五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题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中的主要困难与问题等。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据实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阶段性科研成果(如年度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软件等)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套。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部门审核汇总后交科技处。

第七条 根据项目研究期限统一安排。中期检查的方式以讲座汇报形式为主,主要在系部范围内进行,并由参会人员填写测评表,作为中期检查合格的重要依据,由系部专家小组确定中期检查结果。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及时反馈中期检查结果给所在系部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视检查结果继续或调整研究过程。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完成中期检查者给予配齐剩余经费;未完成预定计划者,予以警告或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项决定:

1.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研究工作已无法进行。

4.被撤项的科研项目要追缴所有的资助和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暂停使用研究经费和经费配套的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无特殊原因致使实际研究进度严重落后研究计划进度。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组主要成员。

4.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

对于被暂停使用研究经费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检查,如仍未通过检查,将直接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中与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不一致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表:《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