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项目成果的评审(验收)工作,客观、公正地完成项目结题的评审(验收),促进我院科研水平的进步,加速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科研项目结题的评审(验收)。
第三条 评审(验收)工作在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的指导下,由交科技处实施。
第四条 项目结题评审(验收)是指我院科技处聘请专家,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项目完成研究的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 申请评审(验收)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完成立项申请书中列出的工作,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2.须提交的材料齐全、有序。
3.署名排列已经全体项目研究人员的认可。
4.项目评审(验收)的其他准备工作(如相应的软件、演示设备等)已就绪等。
第六条 申请的程序;
1.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可向科技处领取相应的表格)。
2.备齐项目研究材料,包括主件、附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一式3份;。
3.将1、2两项材料送至科技处。
第七条 评审(验收)的方式采取会议评审(验收)。
第八条 会议评审(验收)时,由评审(验收)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集体评议,如有较大争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组长应在会议结束前,提出书面审定意见供会议审议。
第九条 对已书面申请评审(验收)的项目,由科技处查收并分类整理,项目组首先要在系部范围内进行项目结题汇报。
第十条 评审(验收)安排确定后,下发评审(验收)通知。
第十一条 评审(验收)小组的组成:组长一名,组员3-4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验收与鉴定,科学、公正地给予评审(验收),提出评优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验收)小组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对评审(验收)项目所属的学科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的发展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4、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评审(验收)的程序(会议评审);
1、对照立项申请表,看申报材料;
2、集体讨论;
3、投票决定通过与否;
4、宣布评审(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验收)结束后,由组长填写《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常规评审(验收)几项基本内容;
1、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研究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3、研究结果的先进性、创造性、成熟性如何;
4、结论是否具有推广价值或普遍的指导意义;
5、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再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6、研究内容是否全面等。
第十六条 评审的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该项目成果的水平、作用;
2、是否达到了立项时预期的目的;
3、独到之处或创新之处;
4、相关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凡经评审(验收)组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由科技处下发相应的通过文件。
第十八条 评审(验收)组建议作为优秀成果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学院,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