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评审(验收)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05-28浏览次数:83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项目成果的评审(验收)工作,客观、公正地完成项目结题的评审(验收),促进我院科研水平的进步,加速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科研项目结题的评审(验收)。

第三条  评审(验收)工作在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的指导下,由交科技处实施。

第四条  项目结题评审(验收)是指我院科技处聘请专家,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项目完成研究的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  申请评审(验收)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完成立项申请书中列出的工作,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2.须提交的材料齐全、有序。

3.署名排列已经全体项目研究人员的认可。

4.项目评审(验收)的其他准备工作(如相应的软件、演示设备等)已就绪等。

第六条  申请的程序;

1.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可向科技处领取相应的表格)。

2.备齐项目研究材料,包括主件、附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一式3份;。

3.将1、2两项材料送至科技处。

第七条  评审(验收)的方式采取会议评审(验收)。

第八条  会议评审(验收)时,由评审(验收)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集体评议,如有较大争议,无记名投票表决。组长应在会议结束前,提出书面审定意见供会议审议。

第九条  对已书面申请评审(验收)的项目,由科技处查收并分类整理,项目组首先要在系部范围内进行项目结题汇报。

第十条  评审(验收)安排确定后,下发评审(验收)通知。

第十一条  评审(验收)小组的组成:组长一名,组员3-4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验收与鉴定,科学、公正地给予评审(验收),提出评优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验收)小组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对评审(验收)项目所属的学科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的发展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4、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评审(验收)的程序(会议评审);

1、对照立项申请表,看申报材料;

2、集体讨论;       

3、投票决定通过与否;

4、宣布评审(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验收)结束后,由组长填写《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常规评审(验收)几项基本内容;

1、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研究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3、研究结果的先进性、创造性、成熟性如何;

4、结论是否具有推广价值或普遍的指导意义;

5、提出的问题是否具有再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6、研究内容是否全面等。

第十六条  评审的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该项目成果的水平、作用;

2、是否达到了立项时预期的目的;

3、独到之处或创新之处;

4、相关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凡经评审(验收)组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由科技处下发相应的通过文件。

第十八条  评审(验收)组建议作为优秀成果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学院,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