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检查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考核对象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领导机关按照规定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上级和学院党政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学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1次,重点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和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本单位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重视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科研管理、经费使用等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有效预防各种廉政风险;
(五)坚持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六)坚持重大事项双报告制度,凡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及违纪违规案件,应及时报告学院党委、纪委;
(七)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切实纠正“四风”方面存在问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准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每年结合年度绩效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八)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一切形式的财务违规行为;
(九)按要求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每年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学院纪委报告;
(十)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应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十一)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师生,提高服务师生的意识和能力,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党政职能部门、教辅机构的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上级和学院党政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学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1次,重点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保证本部门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重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
(四)加强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建设,制度出台前进行廉政论证、廉政风险评估,将廉政要求体现在制度之中,增强制度的廉洁性;
(五)根据排查出的本部门工作廉政风险点,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六)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或违纪案件,应及时报告学院党委、纪委及分管校领导;
(七)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切实纠正“四风”方面存在问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准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每年结合年度绩效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八)坚持党务、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一切形式的财务违规行为;
(九)注重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公开办事规章、程序和结果,及时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检查考核程序
第八条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每年由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一次对各部门、各系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组织专门考核。
第九条 检查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或与专题民主生活会前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检查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学院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系部、各部门按照责任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学院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量化考核表》(附件1、附件2),评定各系部、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量化考核按百分制计算。总评成绩80分以上为达标,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评程序:
(一)被检查考核系部、部门自评;
(二)审阅或听取被检查考核系部、部门领导班子的汇报;
(三)领导班子民主测评;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资料;
(五)组织座谈和个别访谈;
(六)进行综合评定;
(七)向被检查考核系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检查考核初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八)向学院党委、纪委汇报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检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结合民主生活会或述职报告,在本系部、本部门内进行评议。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将检查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各系部、各部门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努力改进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将进行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的;领导干部个人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表现特别突出的,作为学院党委、纪委表彰奖励的重点对象,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达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达到责任追究情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福建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发挥党内外教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监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量化考核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量化考核表(党政职能部门、教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