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各单位(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对在履行职能或业务活动中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7.其它。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学生管理处、现代技术教育与网络中心、实训中心、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图书馆、公共教学部、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后勤处副处长担任。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审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并对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指导监督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学院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研究全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根据实际需要部署全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建设的需要,提出现有固定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

(三)指导并监督学院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总账管理和仪器设备明细账管理;参与仪器设备的处置;参与各类固定资产验收和处置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校性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

(八)负责筹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工作。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根据资产的类别和功能,分别由相关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 院长办公室是学院行政办公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负责学院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用具的调配管理;负责捐赠资产的接收(验收)与入账管理。

2. 教务处是学院教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教室的调配管理。

3. 学生管理处是学院学生宿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及宿舍内部资产日常管理。

4. 现代技术教育与网络中心是全院性信息化设备、教学仪器设备与软件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或参与全院性信息化设备的购置论证、验收、使用及网络安全管理等;负责或参与大型软件类资产的购置论证、验收、网络安全管理等;负责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核、购置论证、参与验收、开放共享、使用与安全管理等;负责学院教学仪器的立项审核、购置论证、参与验收、开放共享、使用与安全管理等。

5. 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实训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及配套系统软件的立项审核、购置论证、参与验收、开放共享、使用与安全管理等。

6.财务处是学院资产价值形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增减、折旧的账务处理;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对按规定处置的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负责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资金预算安排工作。

7. 后勤管理处(基建办)是学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在建工程、家具(除办公家具)及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负责学院土地使用的管理;负责学院房屋、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含验收、接收、入帐、调配、修缮、处置报批及日常管理等);负责学院房屋、构筑物、店面、场地、食堂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和进场交易、合同签定以及出租出借后的日常管理等;负责家具及被服装具的配置、验收、入账、调剂、处置等管理;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管理,负责学院房产证、土地证的办理;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在建工程的资产管理、竣工验收以及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的移交;做好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完成土地证、房产证的办理工作。

8. 图书馆是学院图书类资产、文物、陈列品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图书、期刊、资料及数字资源的归口管理;负责全院图书类固定资产的验收、明细账管理工作;负责文物、陈列品的接收(验收)、入账、保管等管理工作。

9.公共教学部是学院体育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体育设施和设备的管理,负责全院体育设备的配置、验收、入账、调剂、处置等管理。

10.团委是学院文艺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文艺设施和装备的管理,负责全院文艺装备的配置、验收、入账、调剂、处置等管理。

以上归口管理部门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其主要职责的部门继续承担归口管理固定资产职责。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责资产管理员,将每项资产落实到具体使用地点、具体保管人和具体领用人。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要填写资产管理工作交接清单,由本单位(部门)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变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动和交接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各使用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文件,组织制定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配置、预算申请、申购、验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调拨、报废及有关报废品保管,提出固定资产调剂、使用和处置意见;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价,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上缴有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的应缴费用;

(六)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后勤管理处报告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配置资产应当以本单位(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本单位(部门)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院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固定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学院通用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五条  纳入学院配置计划的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资产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应按照学院采购规章制度规定依规采购,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

第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资产调剂的范围: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不用的资产;

(五)实施处罚没收的资产;

(六)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调剂,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院内本部门内部资产调剂:由领用人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报本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院内跨部门资产调剂:由资产调出部门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调入部门同意接收、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审核后报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与外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

1.土地、房屋、车辆及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他资产调剂,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制定调剂方案,经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定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2.除土地、房屋、车辆外,批量价值400万以上(含400万)至5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调剂,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制定调剂方案,经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定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批。

3.除土地、房屋、车辆外,批量价值4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调剂,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制定调剂方案,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报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1)批量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至400万元,经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2)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含100),报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购置(建)和调剂的资产,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确定为固定资产加以管理和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是指学院资产自用和出借、出租等行为,以及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使用变更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辖及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将学院经营性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并依法依规代表学院做好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不影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文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原已出租的租赁期届满后或长期闲置且近期内无法调配使用的旧办公用房,经批准转变用途后可按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并继续对外出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经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1. 土地、办公用房;

2.单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其他房产(学院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除外);

3. 除土地和房产外,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含)的其它资产;

4. 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

(二)除土地、办公用房外,下列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后,经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批。

1.年出租底价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单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它房产;

2.单位价值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其它资产;

3.属于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权限且已获得批准通过的资产出租事项,在国家机关政策没有变化的前提下,租赁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出租,且出租期限在本办法规定之内和招租方式保持不变的。

(三)下列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审批权限报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1.下列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报固定资产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1)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出租出借。

2)除土地、房产外,单位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至1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3)除土地和办公用房外,年出租底价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或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至1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房产。

2.下列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报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

1除土地、房产外,单位价值30万元以下(不含)其他资产;

2)除土地和办公用房外,年出租底价30万元以下(不含)或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时,原则上应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确保出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二十九条  土地和房产出租、单项年出租底价达到一定金额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场交易的情形等均应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执行。单项年出租底价未达单项年出租底价未达到进场交易要求,自行组织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制定的相应归口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租交易方式,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教育厅、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学院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对外投资方案提交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管理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并在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共享共用、调剂利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后勤管理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固定资产配置和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拔(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下列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实施方案,经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1. 土地、房屋和车辆处置;

2. 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批量价值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实施方案,经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除土地、房屋和车辆,下列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实施方案,按下列程序核批后,核批文件抄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1. 批量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报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批。

2. 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批量价值3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的其他资产处置,报学院固定资产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3. 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下(不含)的其他资产处置,报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主办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部门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售学院国有资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审批流程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交学院财务,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售、置换固定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固定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将学院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固定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机关管理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代表学院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固定资产评估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省财政厅组织资产清查外,学院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具体实施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五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相关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开展产权产籍登记申请,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向省机关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及其分布、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包括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代表学院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一)学院新设立的,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学院因依法撤消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定期对归口管理的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学院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的,事发单位要及时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报批,并代表学院处理产权纠纷。

(一)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前发生产权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订解决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定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或省机关管理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

(二)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订解决方案或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院使用“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全院固定资产报表工作以及对设备类与家具类资产入账、调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依托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是指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的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撰报送的反映学院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学院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账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学院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固定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条  年度终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须经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各单位(部门)所提供的国有资产数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负责,提供的数据经各归口管理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次年年初报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归口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自评,填报《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表》,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材料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决策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院内巡察和院内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归口资产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检查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工程。各单位各部门从资产配置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处置等都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在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五)擅自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

(六)不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七)报送、公布虚假资产信息或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八)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归口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报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院用于对内服务保障的食堂(餐厅)经营权委托管理、实验室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的管理分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闽交院财〔20193 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