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建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号)、《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闽交院办〔201842号)、《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财务报销与付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交院财〔20192号)、《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交院后〔20172号)、《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闽交院办〔2014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采用国家投资和学院自筹资金的校内新建工程和改扩建、修缮项目,建设资金审批项目分别为:工程款、交地工作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

二、建设资金审批权限。

(一) 工程款超过 30万元的支(预)付,实行院长、分管基建副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共同会签制度;30万元(含)以下的支(预)付,由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审签。

(二)交地工作经费超过 30万元的支(预)付,实行院长、分管基建副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共同会签制度;30万元(含)以下的支(预)付,由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审签。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过 30万元的支(预)付,实行院长、分管基建副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共同会签制度;30万元(含)以下的支(预)付,由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审签。

(四)新建工程,单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超 100万元的,经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审核后,上报学院基本建设领导组、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30100万元(含)的,经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审核后,上报学院基本建设领导组审批;330万元(含)的,由建设项目业主代表处审核后,报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审批;3万元(含)以下,由建设项目业主代表处审批。

(五)改扩建、修缮项目,单项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超 50万元的,经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审核后,上报学院基本建设领导组、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2050万元(含)的,经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审核后,上报学院基本建设领导组审批;0.520万元(含)的,由建设项目业主代表处审核后,报建设项目管理小组审批;0.5万元(含)以下,由建设项目业主代表处审批。

(六)建设工程超概算的,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交院后〔20172号)执行。

(七)资金使用要定期向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小组汇报,同时对于授权内的建设资金使用审批实行向上一级报告制。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