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闽交院办20128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各类合同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物业管理、物资设备采购、招商引资、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准入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办学、技术咨询服务、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等涉及学校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事项,都应当订立合同。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学院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院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院签订合同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接受学院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法律事务咨询。学院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校内外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第五条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负责统筹协调学院日常合同管理,指导学院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院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对学院日常合同审签流程、合同条款和文本格式等的复核;

(五)定期组织对各部门承办合同情况进行汇总检查,并将全院合同管理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六)负责学院合同的归档管理、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学院合同承办部门是指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院订立和具体实施合同的相关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组织学院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总结上报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及时将相关资料上交档案室保存。

第三章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七条除学院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院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属院(系)、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凡未得到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而以学院名义自行对外订立合同的,由合同签订人自行负责;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有关校领导、院长办公会、院务会或党委会审批的合同,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全面履行;妥善处理合同实施中发生的纠纷或问题;

(五)规范合同管理档案,合同签订或履行后及时将合同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合同立项和审签

第九条凡纳入本管理办法的合同须先立项审批,填报《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立项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签订。重大经济合同须经学院党委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立项后方可组织签订合同。

第十条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法律顾问审查并会签。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填写《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审签表》一式两份、《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同立项审批表》连同合同审查的有关原始材料(如招标文件等)一并按程序提交审查。

第十一条合同申报立项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充实,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和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协助合同履行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合同中涉及本部门的业务性条款。

第十四条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并会签。主要审查合同是否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立项,相关程序是否到位,合同是否符合学院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财务处负责合同明确规定的财务结算管理,主要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全过程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室负责审查合同审签流程、合同条款和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完整等,审查合格后方可盖章。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副院长签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分管副院长签字。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八条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签订的确认书可作为合同条款成立的依据。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不得与无经营资格或资信不良的单位签订合同;涉及资金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收付款计划并向财务处提出收付款申报。涉及学院付款的合同必须事先落实资金来源,预算外合同订立前必须履行正常的预算审批程序,落实资金后按正常合同程序签订;没有资金来源,不得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以学院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以传真的形式传送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法人代表批准。签订合同,一般应选择我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除了院长办公室存档外,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原件送财务处、复印件送纪检监察审计处、校企合作办公室(限校企合作方面的合同)各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谈判记录、交往信函、签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一切书面材料。并将属于归档范围的合同文件材料(合同执行的分期验收材料、图纸、标书、资产清单等)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移交学院档案室集中保管,合同保管人员对合同遵守保密原则。

第六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学院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十五条变更合同提交审查、审批时,必须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续签合同在提交审查和审核时,必须提供原合同原件以及续签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条款变化等方面的说明,供合同审查审批部门参考。续签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督促和检查对方履行合同各项义务,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汇报后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等履行合同的凭据应当妥善保管,并纳入本部门合同归档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要会同合同承办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的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业务,财务处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院法定代表人报告有关情况:     

(一)合同未在财务部门归档备案的;

(二)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收款账号与合同中指定账号不一致的;

(三)收付款方式或金额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

(四)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发票或合同审签手续不完备的;

财务处同时负责审查学院合同履行是否符合预算计划,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九条对合同中所规定的学院权益,合同承办部门应履行主张职责,凡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院权益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并立即组织专题小组或指派专人认真应对、妥善处理,重大合同应及时委托学校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以协商为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学校备查。

第三十三条未经学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的部门或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视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定期对合同的承办和管理情况及履约率进行总结,每学期将本部门所经办的合同的履行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院长办公室反馈。院长办公室将各承办部门的报告汇总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第九章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学院合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有权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责任人追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实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签订人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订立的合同无效,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法人授权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五)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不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

(七)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处理、上报,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

(八)合同承办部门或主要负责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回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程序,未尽到职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学院所有合同实行严格的档案制度。凡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院长办公室负责合同审签表的保管和归档,并将合同正本按季度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经学院批准同意且经过政府公开招投标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范本合同参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十八条未牵涉到经济行为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合同(协议)签订参照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