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
闽交院办〔2014〕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工程的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某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合同及符合相关批准程序的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施工合同、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现场施工变更签证等资料,向学校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审核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定额、计价规范、造价信息及工程合同等,对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通过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意见书等结算资料(含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检查和评价,促进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实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
第二章 审计方式与结算依据
第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方式
按学校批准的一定资金起点为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分为工程款项结算前审计和工程款项结算后审计两种方式。
(一)工程款项结算前审计
合同金额或承包方结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初审并出具“工程项目审核书”,在填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后,连同全套结算资料送交监审部门审核(一式两份)。送审资料中的计价依据,应一次性提供完整。审计完成后,由监审部门负责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
(二)工程款项结算后审计
合同金额或承包方结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填写“工程项目审核书”报监审部门备案,由监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审计备案记录表”。次年度,由监审部门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样审计。
第七条 不同资金起点工程款项结算的依据
(一)一定资金起点(5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工程款项结算,以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为主要依据。对于列为工程款项结算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表述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
(二)一定资金起点(5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工程款项结算,以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审核书”和所附的“工程项目审计备案记录表”为主要依据。
(三)财务部门按照上述不同资金起点的工程款项结算原则,分别依据审计意见书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审核书,予以办理工程款项的结算手续。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八条 为避免工程项目前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超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的金额,工程管理部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或有核减因素,签署有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支付比例的条款。若审计后发生确认工程价款已超付的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第九条 监审部门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后,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若发现存在无法立项的情况,监审部门可要求补充或予以退回。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中的有关结算计价依据,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供。对于符合审计立项条件的建设项目,监审部门应立即启动立项程序。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6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送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章,一般2000万元以下项目30个工作日内、2000万元以上(含)项目60个工作日内,应将经签字盖章后的“工程项目审核书”和完整资料送达监审部门,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整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及时将竣工项目的结算资料报送学院监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时,应同时填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报送的所有结算审计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一式两份)。报送的结算审计资料清单参照《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监审部门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约定时间内向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后14天内及时与审计单位核对,并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审计单位;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结算审计时间一般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明确的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30个工作日内;2000万元以上(含)的,60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或较大项目,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受委托审计机构对出具的成果文件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项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为必审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自审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单项结算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将工程项目审核结果报监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按合同约定计算,如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包干且实际结算价未发生调整的,可按合同约定总价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审计的终结
第十六条 监审部门签发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并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送交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予以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和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程序报批,擅自施工的项目;
2、未按《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闽交院办【2014】73号)规定金额招标的,或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分成多个项目规避招标的;
3、未按规定编报预算或故意高报预算或未经事先批准超合同预算施工的;
4、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重复送审、签证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5、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控制支付或不按程序报批支付的;
6、其它违规情况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新规或上级有关指导性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定期修订或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修订)》(闽交院审[200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送表
2.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送资料清单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24日
抄送:院领导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4印发
附件:
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送表
( )年( )号
填报部门(盖章) |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工程采购 方 式 |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 | |||||||
工程地点 | | 送审金额(元) | 施工 | | ||||
经费来源 | ①财政性资金( ) ②专项资金 ( ) ③自筹 ( ) ④其他… | 监理 | | |||||
业主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申报部门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负责人 | | 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 | |||||
审计计费依据 | 按照省物价委有关规定收费标准计取 | |||||||
报送结算审计资料 | | |||||||
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 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 |||||||
施工单位领导审批: 日期: | 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日期: |
附件2
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资 料 名 称 | 份数 | 页数 | 备注 |
1 | 结算审计报送表(1份) | | | |
2 | 项目立项、审批材料或会议纪要 | | | |
3 | 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价(控制价) | | | |
4 | 招标图纸 | | | |
5 | 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 | | |
6 | 施工图纸及有关批准文件 | | | |
7 | 图纸会审纪要及施工组织设计 | | | |
8 |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 | | |
9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劳保卡 | | | |
10 | 开工报告 | | | |
11 |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等资料 | | | |
12 | 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 | | | |
13 | 工程监理报告和质检部门鉴定报告 | | | |
14 | 工程竣工图 | | | |
15 |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 | | |
16 |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计算式(含电子文档) | | | |
17 |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 | | | |
18 | 钢筋用量表及工料分析表 | | | |
19 | 监理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书 | | | |
20 | 建设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 | | | |
21 | 工程结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 | | |
22 | | | | |
23 | | | | |
24 | | | | |
注:本表材料提供一式两份
报送人: 接收人:
报送日期: 接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