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作者:来源:创新创业学院发布时间:2017-10-19 02:45:08浏览次数: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