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更好地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不含厦门)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网络继续教育。
第三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登录福建省财政厅网站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自行选择平台上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必须在报名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网络考试,否则视同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不予登记,当年所取得的学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